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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50:0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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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意见
1984-10-08   
发文单位: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4-10-08
执行日期:1984-10-08
失效日期:1900-01-01
为使工作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根据中央关于改革政法工作和加强律师工作的指示,现对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通过多种途径发展律师队伍
1.积极扩大专职律师队伍。专职律师是律师队伍中的骨干,但目前数量太少,必须大力发展。各地司法行政机关除切实保证将新增的律师编制用于扩大专职律师队伍外,还应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批准,用地方事业编制发展专职律师;还可以征得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同意,用顾问处业务收入的留用部分,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专职律师,其退休后的待遇争取用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解决。
2.大力发展兼职律师。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选择一些经过法律培训,有实践经验的人员和其它适合作律师工作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可以批准为兼职律师。
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协助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机构,培训法律人才,以适应工作需要。
3.从离休、退休的政法干部、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济管理和科技等各类人员以及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中,聘请符合律师条件,并热心律师工作的人员为特邀律师。
4.有条件的法律顾问处,可由司法行政机关商请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批拨一部分合同工指标,用法律顾问处收入的留成经费雇请工作人员,做辅助性工作。
二、采取多种办法增设法律机构
1.为了适应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生产的需要,更好地贯彻便民的原则,应当改变目前县、市及市辖区只设一个法律顾问处(或律师事务所)的做法,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几个法律顾问处(或律师事务所)。还可以试行在农村乡镇或区成立以司法助理员为骨干的司法办公室、法律服务站等,在县司法局的领导下,既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组织法制宣传工作,又协助法律顾问处办理某些律师业务。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可建立以特邀律师为主,有兼职律师参加并从社会上招聘一部分合同工做辅助性工作的法律顾问处或律师事务所。它不要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但它的律师同样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按《律师暂行条例》履行律师职责,按规定向司法厅(局)提交管理费。
任何律师均不得个人开业。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政法院、校、系和法学研究单位,可以建立面向社会的法律服务机构,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下,从事服务工作,也可以作为市(区)法律顾问处的接待室,承办法律顾问处确定的业务。
4.按照《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地(市)司法局可设立归其直接领导的法律顾问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设立专门办理律事务的法律顾问处。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经济活动的需要,在每个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可建立几个按专业分工的法律顾问处或律师事务所。
三、改革法律顾问处的经费管理办法
1.凡法律顾问处的收入大于支出的,可以实行“自收自支,结余留用或分成”的办法。法律顾问处经费有节余的,应向司法行政机关上缴管理费,主要用于补充司法业务费的不足,而不得用于机关人员的奖金和提高福利待遇的开支。法律顾问处的经费开支,可不包括在编干部的公费医疗开支以及离、退休后的费用和基建投资。这三项开支仍由国家财政负担。留给法律顾问处的收入,可分别设立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并要规定具体提取比例和开支范围。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发展律师队伍,招聘工作人员等发展事业的支出。
2.法律顾问处的支出大于收入的,仍按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经委1981年4月14日所发通知和司法部、财政部1982年3月12日发出的文件规定,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超收提成”。
3.法律顾问处内部要在全面实行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搞承包责任制,严格按照工作数量、质量,实行评分计奖。法律顾问处的奖励,要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奖优罚劣,不搞平均主义。实行“自收自支,结余留用或分成”办法的法律顾问处,用于个人奖金的额度应高于实行“差额补助”的单位。
4.法律顾问处的收支应单独核算,有条件的在银行单列帐户,条件不具备的,仍由司法局代理财务,但要分开列帐。
四、加强律师队伍的自身建设
1.要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律师工作人员,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特别是提高办理经济法律事务的能力。除司法部分别在上海、深圳举办办理涉外经济法律事务的律师培训班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都应把对律师人员的培训列入整个司法干部的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地调送到政法干部院、校学习,委托政法院、校、系和其它有关院、校办专业培训班,以及鼓励和支持律师人员参加函授、电大、业大、夜大等多种形式的专业学习,保证培训计划落实。同时,要注意通过总结实践经验,教育提高律师人员的思想业务水平,搞好律师业务的图书资料和情报信息工作。
2.全面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律师是知识分子的一部分,应与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或相应的科技人员一样,政治上、生活待遇上应一视同仁。要注意在律师中发展党员。
3.要改革律师的考核审批办法,切实保证律师质量。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申请律师资格的人员试行区域内的统考,在取得经验后,实行全国范围内的统考,即由司法部统一命题,委托司法厅(局)组织考试,对应考人员的历史、现实政治表现与道德作风等进行全面考核。合格者才授予律师资格,并报司法部备案。
4.法律顾问处的日常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
五、司法行政机关应改进和加强对法律顾问处的领导和监督
1.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向法律顾问处的人员传达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指示,加强律师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培训,督促、检查法律顾问处执行政策、法律。
2.审查法律顾问处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3.审查法律顾问处的重要业务活动方案,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与检察院,法院有严重分歧的刑事案件的辩护意见。
4.帮助法律顾问处与有关部门疏通渠道,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考核、管理法律顾问处的干部。
六、建立、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是律师的群众性组织,主要任务是在司法厅(局)的直接领导下,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加强律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业务经验,为律师业务活动提供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律师协会的外事活动,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和管理。尚未建立律师协会的省、自治区(除西藏外)、直辖市,应抓紧于今明两年建立起来,并配备精干的专职工作人员,与司法厅(局)的律师管理处合署办公。
司法部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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