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4 00:27: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43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高检法发字[1989]3号
发布日期: 1989-12-08
实施日期: 1989-12-08
法规效力: 失效
废替修文件: http://www.llgarden.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25589
失效日期: 20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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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的通知[失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七条和最高人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法纪检察部门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查处。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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