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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52:0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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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审批律师资格和报送备案材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982-07-19   
发文单位: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2-07-19
执行日期:1982-07-19
失效日期:1900-01-01
为了加强队伍的建设,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适应全面实施《律师暂行条例》的需要,从去年下半年以来,各地进行了审批律师资格的工作。到目前为止,除西藏、青海、广西、福建、黑龙江、湖南、湖北等省、自治区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一工作都已告一段落,并报来了工作总结和备案材料。为了今后进一步搞好律师资格审批工作,健全律师的档案材料,现根据从报来材料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和要求。
一、按照我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实习律师不算正式取得律师资格。有的地方把实习律师也当作一种“律师资格”审批是不妥的。
因为实习律师没有正式取得律师资格,所以今后向我部报审批律师资格备案材料时,不要报实习律师的材料。
二、向司法部报送的备案材料包括:
1.取得律师资格(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人的《律师资格审批呈报表》及其重大政治问题的简明结论材料;
2.审批律师资格综合统计表(格式见附表一);
3.专职、兼职律师花名册和实习律师花名册(格式见附表二)。
三、《律师资格审批呈报表》,要根据本人申请材料、人事档案材料、组织鉴定材料和审批考核材料,由主管审批律师资格的单位专人负责逐项填写,要求内容准确无误,字迹清楚、端正,不要漏项。
四、组织鉴定材料,要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品德作风、工作实践、业务水平等作出负责的鉴定,并由鉴定的组织署名盖章。现在有的地方上报的《律师资格审批呈报表》没有填写组织鉴定,应当补报。
五、律师资格的审核、审批机关,要用毛笔或钢笔写清楚,根据《律师暂行条例》哪一条哪一款的规定,授予某某同志律师资格,担任专职律师或兼职律师,并加盖公章。
六、用少数民族文字填写的《律师资格审批呈报表》,上报我部备案时,必须翻译成汉语。
七、顾问处的主任、副主任,要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也是专职律师,不要写成“兼职”律师。
司法部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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