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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政治协商会议各级领导成员可以担任兼职律师批复 1983-04-27 发文单位: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3-04-27 执行日期:1983-04-27 失效日期:1900-01-01 河北省司法局: 你局(83)冀司字第17号文收悉。关于政协各级领导成员能否担任兼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并征求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意见,我们认为:政协各级领导成员,不属司法机关的现职人员,只要本人具备律师条件,愿做律师工作的,经考核合格,可以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兼职律师。 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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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政治协商会议各级领导成员可以担任兼职律师批复
1983-04-27
发文单位: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3-04-27
执行日期:1983-04-27
失效日期:1900-01-01
河北省司法局:
你局(83)冀司字第17号文收悉。关于政协各级领导成员能否担任兼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并征求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意见,我们认为:政协各级领导成员,不属司法机关的现职人员,只要本人具备律师条件,愿做律师工作的,经考核合格,可以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兼职律师。
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