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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51:0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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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能否办理将堂兄之孙收为养子公证的复函
1983-08-30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3]司公字第105号
发布日期:1983-08-30
执行日期:1983-08-30
江西省司法厅公证处:
你处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五日(83)赣司法公字19号《关于能否将堂兄之孙收为养子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收养人张崑和其妻虽均已年过七十,无子女,但他申办的是将堂兄之孙作为养子收养的公证。这类问题目前虽没有依据,但根据我国民族习惯和司法实践,这种有血缘关系的将孙辈作为子辈的收养,国内公证不予办理。同时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为了退休顶替,也不符合幼有所育、老有所养的收养宗旨。因此同意你处意见,不予办理将堂兄之孙收为养子的公证,但如当事人同意,可以办理收为养孙的公证。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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