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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18 17:38:32 七柒 法士 发布者 0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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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实验室

 
  网约新政强调保护消费者权益,创设了新的行政许可,即需要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而相关行政许可将是有限的。各省市能否在新政实施之日,即2016年11月1日前完成并开始实施地方性相关规章的立法工作,具体的立法内容,实际发放的牌照数量等均是未知数。届时,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那些“黑车”将会强制下线,否则平台等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且有类似案例可寻。
 
  刚才诸位专家的发言,给我很多启发。
 
消费者至上

 
  1、习总书记419讲话:
  网信事业要发展,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适应人民期待和需求,加快信息化服务普及,降低应用成本,为老百姓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信息服务,让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推进网络强国建设,让互联网更好造福国家和人民。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解读:乘客(消费者)权益将受到特别保护。相关网约车平台擅自涨价等行为,并不符合上述精神。
 
创新了新的行政许可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意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解读:表明包含网约出租车在内的出租车,是适度发展,故会有数量的限制。差异化,表明,网约车在环保、安全、价格及其他服务领域都可能高于当地普通的巡游出租车。而未获得行政许可的网约车,将受到严格管制。
 
市场监管更为严格全覆盖

 
  《意见》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解读: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未取得许可的营运即为非法,将严厉查处,除行政处罚外,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也将依法惩处。
 
非法营运的刑事责任

 
  可能涉及到罪名是非法经营罪。具体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涉及网约车的行政诉讼案

 
  过去、现在从事非法网约车,随时面临行政处罚。
 
  现在搞非法网约车的后果,这是上海市交通执法总队的一个行政判决书,这是一审,二审也判完了,也是上海中院判的。咱们看审理查明,发现乘客和司机互不认识,双方通过Uber软件下的单支付的费用。说违反了《上海出租车条例》,罚一万块钱。然后被罚款的人就告,一审、二审全部败诉。大家说合法了,就是几部委的令,11月1号才生效,现在还是违法的。
 
“黑车”遇险,可能无法获索赔

 
  再说下乘客,去年保监会发了一个,说如果是乘客的话,对于车主,如果你把私车作为经营活动,原有的你的保费的保险合同不成效,如果是营运的,一分钱不赔的。所以你如果做专车司机的话,跟人撞了,保险公司是一分钱不赔的。如果你坐网约车,发生事故的话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你的。而且现在网约车依然是非法的。所以如果从普通消费者角度来说,你坐网约车,如果一旦出现了严重的事故,没有保险公司赔你钱。那只能找车主,或者司机,或者对方,谁撞的人,有责任的人。如果这几方都没有经济能力,就只有扛着吧。
 
最大成就及地方依法行政的期盼

 
  如果仔细研究一下这个《办法》的话,它的一个最大的创新是强调了网约车平台它是作为承运人,出了事找这家算帐。我们在座的可能有各种的职业,但是你一定是一名消费者,所以有一句话,叫做经济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就是为了增进消费者的福祉,保护或者叫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在现在的背景下,我们看11月1号,我们过去未来两三个月,现在是省级,到县会不会搞,也可能。最后10月1号会不会落地,不一定?如果按照现在的方法,甭管完还是没完,11月1号以后,如果你没有申请,网约车还依然在某个区域开展活动的话,首先先考虑一下你是否被追究非法经营罪这个刑事责任。我们的刑事诉讼法还有共同犯罪的规定,还有犯罪集团的规定,这不是开玩笑的。我们很多高大上的,像我们刚才看到的那个案件,那么一个企业成立一个公司,没有获得许可,找挂靠,一年收一千多块钱,服务也挺好,结果他蹲监狱。我们的刑事制度是不是应该是非歧视的,不能选择性的执法?
 
  当然回到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名,它的第四项,所谓其它。我个人不是特别赞同。因为它像一个框。但是至少我们看到若干个,很多案件的被告做的事情,只是比网约车,网约车平台做的小的多,只是在它那个小市场,被判刑;而它做的大,它就成了英雄了。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而且前一段时间有一位年轻的律师对某个网约车公司做了一个很具体专业的分析评论,结果受到了很大的压力和批评。但相关批评却大多没有论据与论证,更多的是空泛的批评。这就是资本的正当力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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