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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29 06:56:47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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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晚报
这几天,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俞伯俊律师也因为这个规定比较“忙”,很多当事人给他发来与“一套房可以执行”的新闻报道的链接。有几位当事人几乎每天都在向他咨询关于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事宜。
不过,俞伯俊律师表示,有些媒体对之前的“一套房不能执行”的说法是一种误读。我国法律从来没有说一套房不能执行。相反,最高法曾在2004年、2005年两次出台相关规定,明确一套房可以执行。这次最高法出台的这个规定,只是对之前的规定“旧事重提”而已。
“一套房不能执行”是一种曲解
“目前,对一套房产的执行问题,公众对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曲解。”俞律师说,早在2005年,最高法就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哪个法院明确表示过,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时就能“豁免”执行。那么,为何此前会有这样的曲解呢?
俞律师告诉记者,曲解的产生可能来自两个方面。
首先是对法条解读时存在断章取义。这个法条就是2004年最高法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其中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须的房产,人民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执行。这就是“一套房不能执行”最初来源。
其实,在这个司法解释中,第7条同时又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误解产生的第二个原因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往往是在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的案件中,有的法院就都一律停止执行。到后来,一套房不能执行,很多人都这么认为了。
此次新规“新”在哪里?
既然之前就规定一套房可以执行,为什么这次还要再出新规呢?
“其实,这个新规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关于一套房的执行只是被媒体抓住后而引发社会的关注。”我市一位法律界人士对此认为。但尽管如此,从另一侧面也看出,社会公众对一套房执行的关注程度。
在武进法院执行局法官陈建看来,相比于之前的规定,新规给法院执行一套房时,有了细化的可操作的标准。尽管2004年的那个规定中,第7条规定“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可是这个最低生活标准所需的住房到底是个怎样的标准,最高法一直没有给出细化的规定,这给本来就难做的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
陈建告诉记者,这次新规有了两个细化的标准,一个是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另一个是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这两个规定在实践操作中,有可行性。”
记者从市房管部门了解到,我市市区廉租房(实物配租)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8平米。
钟楼法院是这样执行“一套房”的
执行前先让申请人租间房子从执行款中扣除部分“房租”
虽然我国法律从来没有规定说“一套房”不能强制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碰到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的,除非是别墅类豪华住宅,一般不予执行。这主要是因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往往以“这是自己的唯一一套住房,是一家人生存权得以保障的底线”为由抗拒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考虑到社会稳定的因素而选择“妥协”。钟楼法院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此类难题时,不断探索,针对不同的个案采取不同的做法,既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又维护了司法公正。
两年前,被执行人刘某向某贷款机构贷了一笔款。贷款时,刘某将自己一套近150平米的房产作抵押。同时,刘某还特别说明,自己除了这一套房子外,有其他的住处。之后,刘某创业失败,不能偿还贷款。这家金融机构要求法院依法将刘某抵押的那套房子强制执行。
执行时,刘某向法院提出,这套房子是自己唯一一套住房,家里5口人没地方住为由拒绝搬迁。执行法官首先做刘某的工作,给他解释了法律条款。同时,还拿出了他当初贷款时自己写的说明,说他除了这套住房,还有其他住的地方。刘某说,当时贷款机构要求,他为了能顺利获得贷款,所以才说说的。实际上自己根本没有其他住处。“可是,你作为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言行承担责任啊。”法官说。
在法官的努力下,刘某答应配合法院执行,从这套房子里搬出。但是要求金融机构从房屋拍卖款中扣除一部分“房租”。金融机构答应这一条件。最终,刘某的这套住房得以顺利执行。
据该院执行局一名执行法官介绍,虽然每个执行案件具体情况会不一样,但在针对“一套房”的执行案件中,他们不断总结办案经验,针对个案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很多“硬骨头”案件,都得以顺利执行。
在另一起一套房的执行案中,被执行人表示,只要能保证自己有地方住,就配合执行。法官找申请人商量后,申请人答应在强制执行前,先给申请人租了一间住房。最终,这起案件也得以成功执行。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该院已经执结的的“一套房”案件有30多起,没有一起留下后遗症。
律师观点·唯一一套房如何认定 新规说法仍未理清晰
虽然新规相比之前的规定,有了明显的进步,但在俞伯俊律师看来,新规还存在一些可以完善之处,如唯一的一套房如何认定?新规能否被地方各级法院很好地执行,依然难以考量。
一套房难执行操作上存在难题
俞律师向记者介绍了他手头的一个借贷纠纷案子,他代理的是一家小贷公司。这家小贷公司给一个叫胡某的人贷了一笔款子。到了还款期限胡某未能按时还款,经再三催款后发现,胡某没有还款能力。好在办理办款时,胡某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做了抵押,同时还提供了担保人。为此,起诉时,小贷公司就只起诉了胡某本人,没有起诉担保人。后来,法院判决胡某还钱。可当案子准备申请执行时发现,胡某抵押的这套房子是他名下唯一一套住房。
虽然这套房子位于市区某高档小区,且面积达149平米,只有胡某和他母亲两人居住。按照2004年最高法出台的规定,胡某的这套房子已经明显超出了“维持生活所必须”的标准。完全可以置换成小房来执行。但最后向法院执行时,因存在种种困难,这个案子从2013年拖到现在,一直没能执行。
据介绍,这种一套房不能执行的远非个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困难,各地法院在操作时做法也不一致。我市某基层法院曾经一次执行过一起案件,房子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房子都成功出售了,可被执行人及家属赖在房子里不肯搬出。最终,法院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只得中止执行。
此外,一些法院内部人士对新规能否很好执行也不太看好。“理论上大房换小房可以行得通,实际操作上存在难题。”
唯一一套住房认定标准还是没说清楚
俞律师担心的第二个问题是,“唯一的一套住房”如何认定。我国合法的房产分为农村宅基地房和城市商品房,这里的一套房到底指的是农村宅基地房还是商品房?在这次的规定里没有说清楚。对于那些从农村到城里打拼的人来说,他在城里买了一套房,而在农村还有宅基地房。如果将来他的城里的那套房子要被执行,这个能否算他的唯一住房。或者说,他的农村的那套宅基地房能否被执行?
对于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对执行一套房时的做法不一的现状。俞伯俊律师认为,从维护法治的层面来说,要有强有力的保障来促使这个规定能够实施,这样才能树立社会诚信的风气和维护司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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