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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52:5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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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现职人员可否取得律师资格的批复[失效]
1981-07-07   
发文单位: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1-07-07
执行日期:1981-07-07
失效日期:1993-09-09
*注:本篇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二十一件部发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9月9日 实施日期:1993年9月9日)废止山西省司法厅:
你厅公证管理处1981年5月20日晋司公字第90号文收悉,对于该文提出的关于司法行政机关与省律师协会的干部可否申请取得律师资格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只规定“人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做律师工作”,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现职人员未做这样的规定,因此不排除司法行政机关的现职人员可以取得律师资格,兼做律师工作。但是,应当指出,司法行政机关的任务之一是对律师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它本身并不直接办理律师业务;司法行政机关的现职人员是国家行政工作人员,他(她)们本身也不承办律师业务。司法行政机关和它的工作人员应集中精力抓好本职工作。所以司法行政机关的现职人员一般不宜兼做律师工作;如确系需要,也应严格控制人数,决不可多。对一些只想取得律师资格,而不想兼做律师工作,或因本职工作限制,不能保证兼做律师工作时间的,则坚决不能授予律师资格。
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它是为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交流工作经验,促进律师工作的开展,增进国内外工作者的联系而设立的。因此,根据律师协会的性质和任务的要求,其现职人员(不包括行政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可以授予律师资格。
司法部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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