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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公证处钢印规格事的复函 1981-09-25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1]司公字第132号 发布日期:1981-09-25 执行日期:1981-09-25 失效日期:1900-01-01 湖北省司法局公证处: 九月五日来函收悉。关于公证处钢印规格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234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中“钢印和其他专用章,在名称、样式上应当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的规定,钢印的规格应当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一般是小于原印)。但已经刻制与正式印章规格一样的钢印可继续使用,不必重新刻制。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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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公证处钢印规格事的复函
1981-09-25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1]司公字第132号
发布日期:1981-09-25
执行日期:1981-09-25
失效日期:1900-01-01
湖北省司法局公证处:
九月五日来函收悉。关于公证处钢印规格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234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中“钢印和其他专用章,在名称、样式上应当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的规定,钢印的规格应当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一般是小于原印)。但已经刻制与正式印章规格一样的钢印可继续使用,不必重新刻制。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