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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财政部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失效] 1985-09-2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财政部 发布日期:1985-09-20 执行日期:1985-09-20 失效日期:2002-01-01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证人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法院业务费的开支范围规定如下: 一、办案费 1.诉讼、表册用纸及印刷费; 2.布告、公告费; 3.调查案件差旅费; 4.司法勘验、鉴定费; 5.陪审员的公务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 6.指定出庭辩护费; 7.证人出庭作证期间因生活困难而需要解决的生活补助费; 8.审判场地租赁费; 9.押解、执行费; 10.死刑罪犯执行时需要的车租、汽油、火葬、土葬费; 11.业务设备材料(录音带、录像带、胶卷、照相纸、复印纸墨、化学药品和制剂)消耗费、燃(饲)料费、设备保养维修费; 12.申诉来访人因生活困难而必须解决的食宿及路费补助; 13.其他办案经费。 二、服装费 审判人员和司法警察的服装费。 三、业务设备购置费 1.审判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汽车、摩托车、自行车、马匹等)购置费; 2.法医器械设备购置费; 3.审判法庭内设备(扩音机、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幻灯机、投影仪、国徽、法台、法椅及其他设备)购置费; 4.枪支、子弹、戒具购置费; 5.档案柜、打字机、复印机以及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设备购置费; 6.外出办案人员公用手提包、公文包、雨具购置费; 7.司法业务专业资料、图书购置费。 四、专业会议费 各种审判业务会议所需的经费。 五、其他费用 1.评选先进工作者的奖励费; 2.冤、错案件当事人或其家属因遭受重大损失而致生活困难的补助费; 3.上述一至四项中未包括的其他法院业务费。 最高人民法院、 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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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财政部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失效]
1985-09-2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财政部
发布日期:1985-09-20
执行日期:1985-09-20
失效日期:2002-01-01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证人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法院业务费的开支范围规定如下:
一、办案费
1.诉讼、表册用纸及印刷费;
2.布告、公告费;
3.调查案件差旅费;
4.司法勘验、鉴定费;
5.陪审员的公务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
6.指定出庭辩护费;
7.证人出庭作证期间因生活困难而需要解决的生活补助费;
8.审判场地租赁费;
9.押解、执行费;
10.死刑罪犯执行时需要的车租、汽油、火葬、土葬费;
11.业务设备材料(录音带、录像带、胶卷、照相纸、复印纸墨、化学药品和制剂)消耗费、燃(饲)料费、设备保养维修费;
12.申诉来访人因生活困难而必须解决的食宿及路费补助;
13.其他办案经费。
二、服装费
审判人员和司法警察的服装费。
三、业务设备购置费
1.审判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汽车、摩托车、自行车、马匹等)购置费;
2.法医器械设备购置费;
3.审判法庭内设备(扩音机、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幻灯机、投影仪、国徽、法台、法椅及其他设备)购置费;
4.枪支、子弹、戒具购置费;
5.档案柜、打字机、复印机以及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设备购置费;
6.外出办案人员公用手提包、公文包、雨具购置费;
7.司法业务专业资料、图书购置费。
四、专业会议费
各种审判业务会议所需的经费。
五、其他费用
1.评选先进工作者的奖励费;
2.冤、错案件当事人或其家属因遭受重大损失而致生活困难的补助费;
3.上述一至四项中未包括的其他法院业务费。
最高人民法院、 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