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24 16:42: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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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者的智慧
       

      
    所罗门王审理一起命案:两个妇女争夺一个孩子,争执不下,她们找到所罗门王评判。所罗门王下令,把孩子劈成两半,一人一半。一个“母亲”说,太公平了!而另一位则说,我不要孩子了,不要把他劈了!所罗门王立即判断出谁是真正的母亲。
    这个故事是说,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所罗门王凭着无比的智慧,让善良和邪恶昭然若揭,维护了公平与正义。此故事后来常被世人所引述,借以表达司法者的智慧,笔者在这里,同样也是强调这一主题。法律作为一项公平与善良的艺术,如果法律人缺少智慧,不论身为法官还是律师,都注定成不了气候。——我之所以这样说,不只是在批评某些司法官,同样也大有鞭策自己之用意。
    有种说辞:法官老的好,律师少的俏。我认为此言,大有深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之职位,长期为一帮老头老太所占据,其中不是没有道理的。老人们倚老卖老,会教训年轻的后生:“我吃过盐,比你吃过的饭还多!我走过的桥,比你走过的路还长!”牛皮轰轰的原因,正在于生活经验之丰富,大法官们经过岁月的历练,知识已升华为智慧,即便有某些判决,结论尚存争议,但因他们有公信力,也足可以服众。
    但到我们这里,却成了法官年轻的俏,大法官都挤破头做领导去了,案件大都让年轻法官去审理。即便年富力强的法官,一时间还没有做成大领导,也会弄成为小领导,比如庭长之类,上堂审案,是少有的事。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天下,法官的目标,大都就是成为不再审理案件的法官,——这话有点饶舌,说的明白点,就是法官的目标,大都是要成为法官的领导罢。据说,司法改革正试图改变这一状况,但何日能有所起色,在此尚不敢断言。
    让年轻的法官,审理案件,并非全是不对,但,许多疑难案件,年轻人嘴上无毛,办事不牢,会出纰漏,是早晚的事情。本埠曾出现著名的“彭宇案”,就是名年轻法官下判的。在此,我并非要再来指责该承办人。其实,他也非常不幸,——据说早被调离法院系统,大好前程,一案勾销。我引述此例,意在说明,年轻人的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定型,他们能做法官,已是制度之弊,再让他们去承办此类争议案件,风险实在是不可估量。笔者也曾就重庆李庄一案,发表过浅见,认为让年轻的公诉人上台,与律界老手过招,以至于黔驴技穷时,公诉人竟抛出李庄“嫖娼”之论,是重庆一出很烂的败笔戏。——这些都是血的教训,不是年轻人学识不行,而是他们的火侯还不到,还得假以时日,有胆无识,或曰是有知识而无大智慧,糟蹋了法律的世纪大戏,并不算意外。
    行文至此,看官可能要问,笔者所言的裁判者的智慧,到底是什么?是法律知识?是逻辑?还是裁判者的人生与职业的经验?当然,法律知识、逻辑的重要性,对法律人而言,不言而喻,但,最重要的,还应当在于裁判者的人生与执业经验。笔者所涉法律职业愈久,愈加体会到霍姆斯大法官的金玉之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容我再举个案例,以便强调之。
    笔者一同事,手上有个案件,问我意见如何?03年,某女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以买卖之形式,过户给其子与儿媳,11年时其儿打欠条,言明欠购房款若干,13年儿子与儿媳离婚,某女将两者告上法院,主张房款。该女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据说一审法官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其理由大概在于房产过户手续,有证可查,均表现为买卖罢。但此买卖行为的实质为何?法官却未予深究,其结论仅依据机械法学,以法学三段论,结合形式证据下判,其判决离智慧甚远,可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笔者认为,原告的主张应被驳回,理由是依据经验法则,此买卖行为的实质乃赠与,之于详细理由及法条适用,在此不叙。
    以上所述,旨在批评现在某些裁判者,下判水平,实在有提升之必要。可惜,现在的法院,法官人数之多,办案人手之少,案件数量之众,都已不堪,判决质量之参差不齐,大有其制度之原因。笔者接到一份二审判决书,其改变了一审判决对法律关系的定性,但令人惊异不已的是,二审的结论居然是: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审将法律关系都弄错了,适用法律如何能正确呢?这种判决,如何敢言及其中还有智慧,就连一点知识的影子,也都让裁判者给吓跑了!
    所罗门国王判案时,尚无科学之术,可以做出亲子鉴定结论,否则认定案件事实,也就不成为难题,但国王能以出众的智慧,对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由是而言,智慧(法律知识、逻辑以及生活的经验)对于司法这门艺术而言,是何等的重要!裁判者的道路,真可谓任重而道远。(201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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