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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6 17:16:2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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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执行法院要求给承包人补发营业执照问题的答
2003-12-02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企字[2003]第138号
发布日期:2003-12-02
执行日期:2003-12-02
失效日期:1900-01-01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执行法院要求给承包人补发承包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请示》(深工字[2003]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现行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颁发的,记载主要登记事项,体现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企业只有在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情况下,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因承包经营纠纷公告营业执照作废,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补发营业执照给承包人,缺乏法律依据。
二00三年十二月二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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