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4 00:29:4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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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的决议[失效]
1958-06-0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8-06-05
执行日期:1958-06-05
失效日期:1987-11-24
1958年6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决议:批准最高人院在西藏设立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西藏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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