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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民法典是上个世纪后期新制订的一部民法典,可以说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新近之作。由于是大陆法系成文法、法典化传统下制订的法典,因此荷兰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有着许多相似之处;但与此同时,无论是在体系上还是在具体制度上,荷兰民法典与上述传统的大陆法系现行的民法典又存在着许多不同。在许多特殊制度之中,财产权制度可能是荷兰民法典的一大特色。 与其他国家民法典不同,荷兰民法典试图对“财产” (patrimony)和因之而产生的权利做出一个总括性的规定,并将所有财产性权利整合进来。从法典的体系上,我们就能看出这一不同之处:在现行荷兰民法典的八编中,第三编是财产法总则,规定的是适用于所有财产性权利的一般性规则。其后,才是对于物权法(第五编)和债法(第六编、第七编)的规定。 为了能对财产权利进行整合,荷兰民法将财产界定为“包括所有的物和财产权利”(第三编第1条)。具体而言,荷兰民法上的物指的是“为人类所控制的有形客体”(第三编第2条),财产权利是指“财产权利是指可以单独或者与另一权利相结合而转让的权利,亦指旨在使其持有人获得物质利益而设立的权利,或者为获得现实的或者预期的物质利益而通过交换取得的权利。”(第三编第6条)从荷兰民法典的规定来看,荷兰民法所采用的财产概念包括了有形物和财产权利,这与罗马法和法国民法相似。罗马法上,物不仅是有体物,而且还包括无体物,“有形物是那些可以触摸的物品,例如:土地、人、衣服、金子、银子以及其他无数物品。无形物是那些不能触摸的物品,他们体现为某种权利,比如:遗产继承、用益权、以任何形式缔结的债……”[1]而法国民法中,对财产的定义有三种:财产是有体物;财产是设定于物之上的权利;财产是物、物权、无形财产和债权。[2]荷兰民法典在财产法总则之后,又设专编规定物权(real right)制度,调整有形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荷兰民法典物权编中对物的界定和规范与德国民法很相似,其调整对象限定在有形物。但是,由于在物权编之前存在着财产权总则的规定,荷兰民法典对财产的界定无疑超越了有形物,而上升到一个更为广泛的财产层面。 必须说明的是,荷兰民法典中“patrimony”与一般认为的“patrimony”概念不同。一般认为,patrimony的财产是祖传财产或世袭财产,主要是指家庭世代相传下来的财产,即从父亲或母亲及其他祖先处继承的财产,其具有特殊的含义。而荷兰民法典中的“patrimony”则是指的一般性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综合财产,并不具有继承等方面的特定含义。当然,荷兰民法典是否通过这一概念就完成了对财产权利的整合,特别是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何在法典内部共生的问题还有待理论上的进一步研究和说明。但从其法典的规定来看,这种尝试显然是富有成效的,因为这样的制度设计将登记、财产取得方式等共通的制度和用益权等特别的财产权制度放在了财产法总则部分,使得财产权制度更具有包容性,更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实际状况;同时,也使得物权制度的内部体系更为清晰、明了,理论框架更为科学。 [1] 盖尤斯著,黄风译:《法学阶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2页。 [2] 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4页。 吴民许 摘自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 受权转载。未经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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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民法典是上个世纪后期新制订的一部民法典,可以说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新近之作。由于是大陆法系成文法、法典化传统下制订的法典,因此荷兰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有着许多相似之处;但与此同时,无论是在体系上还是在具体制度上,荷兰民法典与上述传统的大陆法系现行的民法典又存在着许多不同。在许多特殊制度之中,财产权制度可能是荷兰民法典的一大特色。
与其他国家民法典不同,荷兰民法典试图对“财产” (patrimony)和因之而产生的权利做出一个总括性的规定,并将所有财产性权利整合进来。从法典的体系上,我们就能看出这一不同之处:在现行荷兰民法典的八编中,第三编是财产法总则,规定的是适用于所有财产性权利的一般性规则。其后,才是对于物权法(第五编)和债法(第六编、第七编)的规定。
为了能对财产权利进行整合,荷兰民法将财产界定为“包括所有的物和财产权利”(第三编第1条)。具体而言,荷兰民法上的物指的是“为人类所控制的有形客体”(第三编第2条),财产权利是指“财产权利是指可以单独或者与另一权利相结合而转让的权利,亦指旨在使其持有人获得物质利益而设立的权利,或者为获得现实的或者预期的物质利益而通过交换取得的权利。”(第三编第6条)从荷兰民法典的规定来看,荷兰民法所采用的财产概念包括了有形物和财产权利,这与罗马法和法国民法相似。罗马法上,物不仅是有体物,而且还包括无体物,“有形物是那些可以触摸的物品,例如:土地、人、衣服、金子、银子以及其他无数物品。无形物是那些不能触摸的物品,他们体现为某种权利,比如:遗产继承、用益权、以任何形式缔结的债……”[1]而法国民法中,对财产的定义有三种:财产是有体物;财产是设定于物之上的权利;财产是物、物权、无形财产和债权。[2]荷兰民法典在财产法总则之后,又设专编规定物权(real right)制度,调整有形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荷兰民法典物权编中对物的界定和规范与德国民法很相似,其调整对象限定在有形物。但是,由于在物权编之前存在着财产权总则的规定,荷兰民法典对财产的界定无疑超越了有形物,而上升到一个更为广泛的财产层面。
必须说明的是,荷兰民法典中“patrimony”与一般认为的“patrimony”概念不同。一般认为,patrimony的财产是祖传财产或世袭财产,主要是指家庭世代相传下来的财产,即从父亲或母亲及其他祖先处继承的财产,其具有特殊的含义。而荷兰民法典中的“patrimony”则是指的一般性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综合财产,并不具有继承等方面的特定含义。当然,荷兰民法典是否通过这一概念就完成了对财产权利的整合,特别是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何在法典内部共生的问题还有待理论上的进一步研究和说明。但从其法典的规定来看,这种尝试显然是富有成效的,因为这样的制度设计将登记、财产取得方式等共通的制度和用益权等特别的财产权制度放在了财产法总则部分,使得财产权制度更具有包容性,更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实际状况;同时,也使得物权制度的内部体系更为清晰、明了,理论框架更为科学。
[1] 盖尤斯著,黄风译:《法学阶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2页。
[2] 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4页。
吴民许
摘自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
受权转载。未经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