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5:5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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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荷兰民法典上在财产权总则编对gemeenschap (英文表述为community)有专章规定。关于community在荷兰民法典中的恰当意义是译者颇感困惑的一个问题。
  Community在法律上的一般含义是团体、共同体或社区。 在荷兰民法财产法部分应当如何理解,或者选取何种含义是一个不无争议的问题。从立法规定来看,荷兰民法典第三编第166条第1款规定:“Gemeenschap is aanwezig , wanneer een of meer goederen toebehoren aan twee of meer deelgenoten gezamenlijk.”(英文表述为:“Community exists when property belongs to two or more partners jointly.”)也就是说,在财产共同所有时,才会出现community的问题。我们认为将community翻译为团体无法表达其作为财产权关系特殊主体的性质,所以将其译为共同体。“共同体”似乎对原条文意思的表达更为准确,但这种译法是否恰当、贴切,还有待进一步研究、讨论。
  吴民许
  摘自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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