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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4 00:21:4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953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粤高法[2000]1
发布日期: 2000-01-03
实施日期: 2000-01-03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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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意见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人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法警条例》)等,使司法警察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为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服务。但是,我们也应清醒的看到,一些长期困扰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体制不顺、警力不足、素质偏低、年龄老化、渠道不畅等问题相当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改革纲要》)精神,经省法院领导研究,提出以下意见,请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持政治建警,努力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政治素质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是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因此,各级法院党组必须加强对法警工作的领导,把提高政治素质放在法警队伍建设首位。要组织司法警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经常进行四项基本原则、革命传统和时事政治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充分调动司法警察的积极性,增强使命感和正义感,牢固树立为审判工作服务的思想,爱岗敬业,争当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使人民满意的好警官。
二、认真落实"双重领导、编队管理"体制,加强对法警队伍的统一管理
《改革纲要》强调,要"认真执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规定,加强统一管理、调动".要落实"双重领导、编队管理"体制,当前要着重解决四个问题:一是要对司法警察实行集中归口管理。凡是分散在各个部门,未实行归口管理的法院,应在2000年6月底前归口完毕。各部门需使用警力时,可由法警部门派出,否则难以指挥、调动,形不成"拳头",影响战斗力的发挥;二是要对兼职法警进行清理。除给院长开车的司机和警车司机可由法警兼任,个别工作不饱满的女警可以兼某些行政工作外,其余的法警不得兼职,凡不继续留在法警岗位工作的,要于2000年6月底前免去法警职务,取消法警待遇,收回警衔标志,警号和警官证;三是要建立和完善调警令制度。上级法院或兄弟法院之间有重大任务需要警力协助时,要按照粤高法发[1997]18号《广东省法院贯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21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保证重大任务的完成;四是对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一级司法警察部门备案。具体操作时,应按最高法院政治部法政[1998]81号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若干问题解答》(以下简称《问题解答》)中要求,"任职前应当将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司法警察部门同意并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否则,不承认警籍,不予评授警衔"的规定办理。
三、改革司法警察的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
《改革纲要》规定,要"探索、改革司法警察的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这些规定,完全符合我省法院的实际。据去年6月底统计,全省法院有以工代警人员482人,占总数1561人的30.9%。如果不改革任用制度,这些人员的着装、授衔、配枪均成问题,将极大地妨碍审判工作的开展。因此,省法院决定试行部分司法警察的聘任制。根据《人民警察法》和《法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对招收为聘任制的司法警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广东省户口,政治审查合格,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机警敏捷,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已在法警岗位工作的按从警时的年龄计算,重新录用时最高不超过32周岁),高中(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高,男性170厘米、女性160厘米以上,裸视力,右眼1.2、左眼1.0以上。招聘时,由所在法院负责对应聘人员政审和体检,对年龄、学历、身高等把关,并填写《聘任制司法警察登记表》(由法警总队统一制作),逐级报法警总队,由总队统一组织培训,时间为30天,经考试合格,发《新警上岗结业证书》,给予着装、授衔、办理持枪证、发《广东省法院司法警察证》(由法警总队统一制作)。对招收的聘任制法警一律采用合同制(合同式样由法警总队统一制作),在法警岗位工作最高年龄在35周岁以内。各法院招收聘任制法警,必须经当地编委同意,与人事(劳动)部门一道进行考核招收,并由当地财政给予经费保障。招聘的对象,既可以在已经从警的人员中招收,也可以在社会上公开招收。新招聘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试用期间可以着装,佩带实习警衔和警号。已在法警岗位上工作超过一年而重新录用的,可以免除一年的试用期。对已在法警岗位工作未被重新录用的,各法院要做好思想工作,严防事故发生。凡没有争取到地方编制的法院,要积极去争取。凡未在当地认可的,一律不给予着装、授衔、办证。
在我省法院试行部分聘任制法警,主要是为了解决警力不足、年龄老化和进出渠道不畅的问题。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首先是政策允许,其次是工作确实需要,再次是公安系统已实行多年,佛山、番禺等部分法院已初步取得经验,事实证明是完全可行的。
四、规范警衔管理,加速法警队伍的正规化建设
《法警条例》规定了法警部门管理司法警察警衔的职责。《问题解答》中强调,"司法警察部门应把警衔作为队伍日常管理制度纳入正规化建设的轨道","在办理警衔授予或变动时,程序上应将上报材料送政工部门把关后,按审批权限和有关规定行文".根据《法警条例》和《问题解答》的规定,省法院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将我省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报批程序作适当调整,按粤高法政[1999]134号通知规定办理。各级法警部门要从速培训警衔管理人员,认真做好警衔管理工作,加速法警队伍的正规化建设。
五、加强枪支管理,杜绝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司法警察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对全省法院枪支的管理和使用问题,省法院今年6月召开第四次院长办公会议明确了"全省法院的枪支主管部门,省法院为计财技术装备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为司法行政处(科、办公室)";"配备给各级法院司法警察使用的公务用枪,由各级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根据院长办公会议的决定,省法院计财技术装备处和司法警察总队于去年6月25日以(1999)233号明传的形式,联合下发了《关于明确枪支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去年11月,粤高法[1999]194号文印发了《广东省法院系统枪支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对枪支的管理和使用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法院应按此精神办理。在枪支管理上,目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有的法院不给法警配枪,不论是押解被告人还是值庭,法警都不携带武器;二是有的法院对按规定配给司法警察使用的公务用枪,由非司法警察部门管理,需要用时要找院长或办公室主任批,院长或主任不在时,法警执行公务需要用枪则领不到枪;三是有的法院采取将枪支分解的办法,分别由两个部门保管,使枪支丧失了应有的作用;四是有的法院则将枪支发给个人保管,执行公务完毕不收回集中保管,人到哪里,枪到哪里,给枪支管理工作留下隐患。以上四种情况都是错误的,必须纠正。各级法院均要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好枪支弹药。
六、强化技能训练,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业务素质
前年11月和去年6月,省法院分别向全省法院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训暂行办法》,该《训练大纲》和《暂行办法》对训练的内容、时间、方法、组织领导等问题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级法院要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各级法院的领导要从战略高度来认识搞好培训的重要性,要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处理好训练和工作的矛盾,坚持平时普训和集中训练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每名司法警察的业务技能,提高整个队伍的战斗力。
以上意见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0年1月3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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