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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6 22:14:4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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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2014年10月22日20:05法律学堂王学堂
  丈夫因出轨向妻子出具了忠诚保证书,承诺与第三者断绝往来,如若不然就离婚并向她赔偿30万元。
  丈夫果然不出所料的违约,妻子持协议向法院起诉。
  禅城法院一审认定承诺书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并据实际情况判处丈夫赔偿妻子损失8万元。
  这是近日本地媒体热炒的一则新闻。大意是说法院支持了夫妻“忠诚协议”。
  诸位读者大人,这是法院支持了忠诚协议吗?那应该赔偿30万元才对啊。
  当然,你也不能说人家就否定了忠诚协议,因为毕竟判赔了8万元。
(网络图片)
  法院的判决为何如此尴尬?
  因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司法难题,而且目前此题目无解。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在2002年曾有过类似判决,一个不忠的丈夫被判按照“保证书”赔付妻子“违约金”30万。不料该判决公布后,在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被告(丈夫)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双方以25万的价码迅速达成了调解协议。
  因此本案中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并没有得到上海更高一级法院的认可或否定,就使得其在法院系统的观点仍具有模糊性。特别两年后,上海市高院发布内部司法解答意见,干脆规定类似诉讼法院不予受理,表明了和闵行区法院不同的态度。
  2004年3月,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该案中,夫妻双方约定,如果丈夫在午夜零时至清晨七时不归宿,按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这是全国首例以“空床费”协议为由而引发的官司。九龙坡区法院审理后确认,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支持。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空床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实属补偿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约定,应予支持。至此,这起震惊全国的“空床费”协议案尘埃落定。
  在东莞塘厦居住的洪某和魏某结婚后,魏某发现丈夫有婚外情。为了约束洪某,魏某与他签订了协议:若洪某再出现婚外情,需向妻子支付1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但协议书签订没过多久,洪某被发现出轨。魏某一怒之下将洪某告上了法庭。东莞市第三法院作出判决,洪某需向魏某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两人均不服,上诉至市中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从法理上讲,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有互助和忠诚的义务,并认可精神损害赔偿。但反对派的看法是, 《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忠诚协议限制了一方的人身自由权,有违法律规定。
  我们看到,出于成人两性情感的相互承诺,如山盟海誓,如相约结婚,也可称之为“协议”。然而,这种情感色彩极为强烈并与人生命运有关的协议,并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因为依据合同法,只能强制执行与经济目的或经济后果有关的协议。可是,婚姻自由的原则使得维系夫妻情感的婚姻外壳相对脆弱,于是,一种借助合同法理念维系夫妻忠诚的协议(也就是本文所称之“婚内情感协议”)开始出现。
  由于《婚姻法》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特别是对此类“忠诚协议”目前法学界尚有争论,最高法院的2011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草案三对此没有涉及。最高法院对忠诚协议打算干脆什么都不说了。
  据说,最初的司法解释草案规定,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支持。后来,起草人的态度发生逆转,又规定法院对这类协议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该驳回起诉。因为最高法院的支持将助长捉奸行为,败坏社会风气。事实上,不少忠诚协议本身就是捉奸后的产物。
  “搁置争议”是中国人的政治智慧,但适用在法律上,是否合适值得商榷。
  在这个意义上,禅城法院的一审是有探索价值的。
  (参见王学堂著:《离婚为什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7月版,《忠诚协议有用吗》,第64-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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