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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法律规制要求推进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型 【全文】 职务犯罪侦查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重要调整内容。近年来,立足于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有效成果,我国不断推进刑事诉讼领域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相关立法与制度设计工作。新近立法既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强化了制度支撑,同时也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形成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规制。积极适应新近修法提出的执法司法要求,有效加强和改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新时期检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的重要课题。 一、有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法律修改和制度设计的基本情况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关键期、发展机遇期,同时也处于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法治进步与法治文明提出了更高要求。围绕人民群众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司法诉求,近年来我国从立法与制度设计上进行了积极回应。 (一)宪法与法律层面的修法 2004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宪法。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将人权保障明确为宪法原则,是中国政府向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在迈向法治社会和保障人权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对部门法的立、改、废具有标向、依据、尺度作用,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依法行使也具有根本性与规范性指导意义。 围绕宪法关于强化人权保障的要求,立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最新成果,我国立法机关近年来对相关法律开展了系列修法工作,其中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密切相关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2012年3月,全国人大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视角而言,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一方面通过增设技术侦查措施、完善强制措施等,有效缓解了以往办案实践中遇到的困难,为侦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另一方面,突出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加强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制约,尤其是新增辩护律师介入侦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规定,对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有效防止侦查权滥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二是律师法的修改。2007年10月和201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修订了律师法,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律师履职中的会见权、会见不被监听权、调查权、辩护权等律师权利,实质上从另一方面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执法理念与侦查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与要求。三是国家赔偿法的修改。2010年4月与201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修订了国家赔偿法,将错误拘留和超期拘留、错误逮捕等均纳入了国家赔偿范畴。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加以落实,于2010年11月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强调检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依法、及时赔偿的国家赔偿工作观念,进一步完善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具体工作机制,规范办理赔偿案件与开展赔偿监督工作的条件范围与具体程序。 (二)检察改革层面的制度设计 围绕刑事诉讼领域修法的最新成果,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将强化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建设作为本轮深化检察改革的重点之一,以强化自身监督为重点,从工作机制层面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设计。一是职务犯罪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2005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下发通知,明确要求要毫不例外按照“三全”(全部、全程、全面)要求实行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二是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制度。为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的制约,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中提请逮捕与决定逮捕适当分离,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试行规定,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2011年起,全国所有省区市检察机关全面实施“上提一级”改革,目的在于提高职务犯罪案件逮捕质量,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三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诸多方面细化和完善了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进一步将非法证据排除机制明确规定于刑事诉讼各个办理流程,对广大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规范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新近修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形成的法律规制分析 法治的文明进步,重要目的在于有效规制执法、司法权运行中的不文明、不理性现象。从上述修法的制度成果出发,可以发现近年来的立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形成了严密的法律规制体系。 其一,对律师履职权利的法律保障,严格规制侵害律师辩护权利的侦查行为。修改后的律师法和刑诉法加大了律师依法帮助犯罪嫌疑人对抗和制约公权力的力度,进一步强化了律师履职过程中的会见权、调查权、辩护权、会见不得被监听权等律师权利,使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在“信息不对称”优势下获取犯罪嫌疑人系统、稳定口供的传统取证模式受到巨大挑战。修改后刑诉法不仅吸纳了律师法有关“三权”的规定,而且将律师辩护权前置至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向犯罪嫌疑人告知“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法律规定。 其二,“两录”制度的强化执行,严格规制侦查人员讯问过程中的不理性、不文明、不规范行为甚至违法侦查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进行“两录三全三个毫无例外”的制度设计时,还配套规定了审录分离与监督机制,即审讯犯罪嫌疑人由侦查部门的侦查人员执行,“双录”则由技术部门的技术人员执行。如果是在办案工作区讯问,由法警全过程监控审讯情况,以防安全事故。如果是在看守所讯问,讯问场景的高清画面则要连接到看守所检察室或监所检察部门,以接受监督。 其三,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严格规制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逮捕风险决策行为。在职务犯罪案件传统侦查方式中,侦查部门和分管检察长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可以决定风险决策逮捕。但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后,由于上级检察机关对所批捕案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批准逮捕证据要求很严很全,从而使实施风险决策逮捕非常困难。此外,“上提一级”改革加剧了侦查部门和侦监部门的办案时限紧张程度,对取证工作的质量与时效要求更高。 其四,法律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程序的详细规定,严格规制这一强制措施的现实适用。修改后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了多重限制,主要体现在:一是监视居住的地点禁区多;二是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要求涉案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三是要有足够证据材料;四是要报上级院批准;五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其五,法律对技术侦查主体的明确规定,严格规制职务犯罪侦查中技术侦查手段的应用。根据修改后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不是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主体,检察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罪案证据在实践中难度较大。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证明,检察机关商请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手段破案,仅限于抓获犯罪嫌疑人。运用技术侦查手段实施语音和信息拦截来获取证据,由于耗时长、难度大、敏感度高,执行机关难以做到。 三、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适应新法律规制的对策思考 随着近年来法律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所形成的严格法律规制,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以口供为中心的“由供到证”传统侦查模式面临较大执法困境。新时期,检察机关必须严格遵循检察工作特别是职务犯罪查办工作规律,紧密结合最新立法制度设计与侦查工作实际,积极推进侦查模式转型变革。 (一)积极推进侦查理念转型 在新旧侦查模式转型过程中,检察机关必须高度注重在工作理念中有效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取证工作理念必须从“言词证据为中心”向“实物证据为中心”转变。围绕修改后刑诉法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证据制度的严格规制要求,建立健全不依赖口供的证据收集新模式。二是侦查价值理念必须从“追诉犯罪”向“客观义务”转变。侦查人员在查明事实、查明证据过程中必须切实秉承检察官客观义务,努力发现并尊重案件事实真相,客观全面地收集、保全、提供对被告人不利、有利的各种证据。[1]要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认真听取并高度重视律师意见,在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的同时也切实规范自身执法。三是证据证明理念要从“被动说明合法”向“主动证明合法”转变。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必须增强“自证清白”的意识,通过严格贯彻讯问过程中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牢固建立证明侦查合法的证据链,积极拓宽证明侦查合法的证据源,及时提取和保留能够证明侦查工作合法的证据和信息。 (二)有效强化执法策略 在实现侦查模式转型过程中,检察机关必须根据新近修法的司法要求和职务犯罪的特征,在执法实践中有针对性地强化执法策略,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与实效性。一是强化秘密策略。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时,必须高度注重秘密策略,通过将秘密原则贯彻于贪污贿赂案件查办工作始终,确保稳妥、全面、系统地获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证据,通过扎实的客观证据链条实现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有效突破。二是强化智谋策略。侦查人员必须结合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特征,勤学勤研侦查谋略;同时必须善谋,冷静分析、科学预测,灵活运用谋略,准确把握获取不设防口供的时机,巧妙运用侦查技能和侦查谋略突破案件。三是强化网技策略。检察机关必须充分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信息技术和现代科技装备在发现、收集、固定罪案情报和客观证据中的重要价值,牢固树立“信息引导侦查”的理念,大力推进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拓宽案源渠道,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全面收集涉案信息。 (三)深入推进侦查队伍素质建设 推进侦查模式转型,关键在人。为此,检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侦查队伍专业化建设,切实提高侦查能力素质和执法水平。要切实加强侦查指挥决策系统与参谋系统建设,注重侦查指挥决策层面的决策智慧、谋略艺术与决断力、意志力养成,加强侦查指挥协调和办案力量的有效整合,提升查处和深挖窝案串案工作的整体效果与能力。要围绕修改后刑诉法要求,大力开展专项培训、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着力提高信息化侦查能力、预警化研判能力、精细化初查能力、规范化讯问能力、组合化证明能力、扁平化指挥能力、一体化支撑能力和科技化应用能力。在抓好侦查能力建设的同时要狠抓队伍管理,全方位推动执法作风建设,确保侦查队伍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既打得赢,又不变质。 【作者简介】 朱国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注释】 [1]参见朱孝清:《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完善》,载《中国法学》2009年2期。 【出处】《人民检察》2013年第9(上)期 【来源】转载自北大法律信息网,作者朱国祥,原文链接:http://www.chinalawinfo.com/LawOnline/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83178 (内容编辑 by 志工容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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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法律规制要求推进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型
【全文】
[u] 职务犯罪侦查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重要调整内容。近年来,立足于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有效成果,我国不断推进刑事诉讼领域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相关立法与制度设计工作。新近立法既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强化了制度支撑,同时也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形成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规制。积极适应新近修法提出的执法司法要求,有效加强和改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新时期检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的重要课题。
一、有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法律修改和制度设计的基本情况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关键期、发展机遇期,同时也处于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法治进步与法治文明提出了更高要求。围绕人民群众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司法诉求,近年来我国从立法与制度设计上进行了积极回应。
(一)宪法与法律层面的修法
2004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宪法。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将人权保障明确为宪法原则,是中国政府向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在迈向法治社会和保障人权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对部门法的立、改、废具有标向、依据、尺度作用,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依法行使也具有根本性与规范性指导意义。
围绕宪法关于强化人权保障的要求,立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最新成果,我国立法机关近年来对相关法律开展了系列修法工作,其中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密切相关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2012年3月,全国人大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视角而言,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一方面通过增设技术侦查措施、完善强制措施等,有效缓解了以往办案实践中遇到的困难,为侦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另一方面,突出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加强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制约,尤其是新增辩护律师介入侦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规定,对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有效防止侦查权滥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二是律师法的修改。2007年10月和201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修订了律师法,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律师履职中的会见权、会见不被监听权、调查权、辩护权等律师权利,实质上从另一方面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执法理念与侦查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与要求。三是国家赔偿法的修改。2010年4月与201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修订了国家赔偿法,将错误拘留和超期拘留、错误逮捕等均纳入了国家赔偿范畴。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加以落实,于2010年11月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强调检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依法、及时赔偿的国家赔偿工作观念,进一步完善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具体工作机制,规范办理赔偿案件与开展赔偿监督工作的条件范围与具体程序。
(二)检察改革层面的制度设计
围绕刑事诉讼领域修法的最新成果,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将强化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建设作为本轮深化检察改革的重点之一,以强化自身监督为重点,从工作机制层面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设计。一是职务犯罪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2005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下发通知,明确要求要毫不例外按照“三全”(全部、全程、全面)要求实行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二是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制度。为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的制约,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中提请逮捕与决定逮捕适当分离,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试行规定,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2011年起,全国所有省区市检察机关全面实施“上提一级”改革,目的在于提高职务犯罪案件逮捕质量,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三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诸多方面细化和完善了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进一步将非法证据排除机制明确规定于刑事诉讼各个办理流程,对广大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规范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新近修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形成的法律规制分析
法治的文明进步,重要目的在于有效规制执法、司法权运行中的不文明、不理性现象。从上述修法的制度成果出发,可以发现近年来的立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形成了严密的法律规制体系。
其一,对律师履职权利的法律保障,严格规制侵害律师辩护权利的侦查行为。修改后的律师法和刑诉法加大了律师依法帮助犯罪嫌疑人对抗和制约公权力的力度,进一步强化了律师履职过程中的会见权、调查权、辩护权、会见不得被监听权等律师权利,使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在“信息不对称”优势下获取犯罪嫌疑人系统、稳定口供的传统取证模式受到巨大挑战。修改后刑诉法不仅吸纳了律师法有关“三权”的规定,而且将律师辩护权前置至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向犯罪嫌疑人告知“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法律规定。
其二,“两录”制度的强化执行,严格规制侦查人员讯问过程中的不理性、不文明、不规范行为甚至违法侦查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进行“两录三全三个毫无例外”的制度设计时,还配套规定了审录分离与监督机制,即审讯犯罪嫌疑人由侦查部门的侦查人员执行,“双录”则由技术部门的技术人员执行。如果是在办案工作区讯问,由法警全过程监控审讯情况,以防安全事故。如果是在看守所讯问,讯问场景的高清画面则要连接到看守所检察室或监所检察部门,以接受监督。
其三,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严格规制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逮捕风险决策行为。在职务犯罪案件传统侦查方式中,侦查部门和分管检察长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可以决定风险决策逮捕。但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后,由于上级检察机关对所批捕案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批准逮捕证据要求很严很全,从而使实施风险决策逮捕非常困难。此外,“上提一级”改革加剧了侦查部门和侦监部门的办案时限紧张程度,对取证工作的质量与时效要求更高。
其四,法律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程序的详细规定,严格规制这一强制措施的现实适用。修改后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了多重限制,主要体现在:一是监视居住的地点禁区多;二是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要求涉案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三是要有足够证据材料;四是要报上级院批准;五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其五,法律对技术侦查主体的明确规定,严格规制职务犯罪侦查中技术侦查手段的应用。根据修改后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不是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主体,检察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罪案证据在实践中难度较大。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证明,检察机关商请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手段破案,仅限于抓获犯罪嫌疑人。运用技术侦查手段实施语音和信息拦截来获取证据,由于耗时长、难度大、敏感度高,执行机关难以做到。
三、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适应新法律规制的对策思考
随着近年来法律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所形成的严格法律规制,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以口供为中心的“由供到证”传统侦查模式面临较大执法困境。新时期,检察机关必须严格遵循检察工作特别是职务犯罪查办工作规律,紧密结合最新立法制度设计与侦查工作实际,积极推进侦查模式转型变革。
(一)积极推进侦查理念转型
在新旧侦查模式转型过程中,检察机关必须高度注重在工作理念中有效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取证工作理念必须从“言词证据为中心”向“实物证据为中心”转变。围绕修改后刑诉法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证据制度的严格规制要求,建立健全不依赖口供的证据收集新模式。二是侦查价值理念必须从“追诉犯罪”向“客观义务”转变。侦查人员在查明事实、查明证据过程中必须切实秉承检察官客观义务,努力发现并尊重案件事实真相,客观全面地收集、保全、提供对被告人不利、有利的各种证据。[1]要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认真听取并高度重视律师意见,在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的同时也切实规范自身执法。三是证据证明理念要从“被动说明合法”向“主动证明合法”转变。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必须增强“自证清白”的意识,通过严格贯彻讯问过程中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牢固建立证明侦查合法的证据链,积极拓宽证明侦查合法的证据源,及时提取和保留能够证明侦查工作合法的证据和信息。
(二)有效强化执法策略
在实现侦查模式转型过程中,检察机关必须根据新近修法的司法要求和职务犯罪的特征,在执法实践中有针对性地强化执法策略,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与实效性。一是强化秘密策略。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时,必须高度注重秘密策略,通过将秘密原则贯彻于贪污贿赂案件查办工作始终,确保稳妥、全面、系统地获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证据,通过扎实的客观证据链条实现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有效突破。二是强化智谋策略。侦查人员必须结合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特征,勤学勤研侦查谋略;同时必须善谋,冷静分析、科学预测,灵活运用谋略,准确把握获取不设防口供的时机,巧妙运用侦查技能和侦查谋略突破案件。三是强化网技策略。检察机关必须充分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信息技术和现代科技装备在发现、收集、固定罪案情报和客观证据中的重要价值,牢固树立“信息引导侦查”的理念,大力推进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拓宽案源渠道,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全面收集涉案信息。
(三)深入推进侦查队伍素质建设
推进侦查模式转型,关键在人。为此,检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侦查队伍专业化建设,切实提高侦查能力素质和执法水平。要切实加强侦查指挥决策系统与参谋系统建设,注重侦查指挥决策层面的决策智慧、谋略艺术与决断力、意志力养成,加强侦查指挥协调和办案力量的有效整合,提升查处和深挖窝案串案工作的整体效果与能力。要围绕修改后刑诉法要求,大力开展专项培训、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着力提高信息化侦查能力、预警化研判能力、精细化初查能力、规范化讯问能力、组合化证明能力、扁平化指挥能力、一体化支撑能力和科技化应用能力。在抓好侦查能力建设的同时要狠抓队伍管理,全方位推动执法作风建设,确保侦查队伍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既打得赢,又不变质。
【作者简介】
朱国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注释】
[1]参见朱孝清:《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完善》,载《中国法学》2009年2期。
【出处】《人民检察》2013年第9(上)期
【来源】转载自北大法律信息网,作者朱国祥,原文链接:http://www.chinalawinfo.com/LawOnline/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83178
(内容编辑 by 志工容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