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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陕西高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规定》 一、出台背景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如何开启再审程序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二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判,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再审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 我国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199条至205条。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此外,最高法院相继发布的《民诉意见》、《审判监督程序解释》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是我国法院审理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必要补充。但是,以上规定仍然不足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再审案件出现的新问题。因此,陕西高院近日发布的《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规定》,既可以规范全省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并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起到更为明确的指引作用。 二、主要内容 陕西高院的《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办理中的立案、审查、合议、判后答疑等各个环节均作出了新的具体规定。在此,我们结合民事诉讼法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陕西高院的《规定》的创新之处作一点评。 第一,再审案件的审查方式。《规定》要求承办法官不仅要审阅一、二审等原审案卷,还要做好阅卷笔录;不仅要询问申请再审人,必要时还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司法实践中,承办法官是否调阅原卷宗予以审查不是必须进行的,而是根据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决定,法官裁量权较大。另外,根据最高院的《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21条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总之,陕西高院的《规定》比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法官的审查义务要求得更为严格、全面。如此规定,再审程序更加公开透明,更利于保障再审申请人的申诉权利,有利于查清案情、适用法律。 第二,再审案件的合议程序。《规定》要求合议庭合议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承办人必须提交书面审查报告。合议庭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认真进行分析,不得以“同意”等简单意见进行评议。对比最高院关于再审的司法解释,只是要求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围绕再审事由成立与否进行,至于是否形成书面审查报告与详细结论不作要求。陕西高院的《规定》补充了司法解释的空白之处,不仅要求承办人提交书面报告,还要求对再审事由认真分析并对结论说明理由。可见,当前司法改革倡导的公开倒逼公正、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也影响到了当事人再审程序。 第三,再审裁定的作出程序。最高院关于再审的司法解释只就再审事由成立与否作出裁定,并未明确作出裁定的程序与权限划分。陕西高院的《规定》要求合议庭经审查一致认为应当驳回再审申请的,由合议庭迳行裁定;合议庭一致意见应当再审的,或对是否再审有分歧意见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此一来,裁定再审或者驳回申请必须要求合议庭一致同意,若有意见分歧或者一致认为应当再审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从程序上保障了裁定再审与否的严肃性、权威性。 第四,再审案件的判后答疑。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民事案件,往往事实不清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争议较大,其中个别案件容易出现信访苗头。陕西高院的规定对此问题规定当事人对驳回申请再审有疑问的,承办人应当当即答疑。承办人答疑后当事人仍不服的,应由合议庭进行判后答疑和纠纷化解工作。当事人仍不服的,由业务庭负责人带领合议庭共同进行第二次判后答疑和化解工作,必要时由主管院长主持判后答疑。针对再审案件进行判后答疑工作是《规定》的亮点,也是由再审案件的性质所决定。 此外,对未按照《规定》要求审查办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在案件评查中应依据《陕西省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予以相应扣分。情节严重并引起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此规定,可以强化再审承办法官的责任。另外,《规定》要求刑事、行政、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的审查办理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总之,陕西高院《规定》的出台,将规范陕西法院审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对提高此类案件质量、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判决的认同度、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将产生积极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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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陕西高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规定》
一、出台背景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如何开启再审程序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二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判,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再审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
我国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199条至205条。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此外,最高法院相继发布的《民诉意见》、《审判监督程序解释》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是我国法院审理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必要补充。但是,以上规定仍然不足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再审案件出现的新问题。因此,陕西高院近日发布的《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规定》,既可以规范全省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并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起到更为明确的指引作用。
二、主要内容
陕西高院的《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办理中的立案、审查、合议、判后答疑等各个环节均作出了新的具体规定。在此,我们结合民事诉讼法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陕西高院的《规定》的创新之处作一点评。
第一,再审案件的审查方式。《规定》要求承办法官不仅要审阅一、二审等原审案卷,还要做好阅卷笔录;不仅要询问申请再审人,必要时还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司法实践中,承办法官是否调阅原卷宗予以审查不是必须进行的,而是根据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决定,法官裁量权较大。另外,根据最高院的《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21条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总之,陕西高院的《规定》比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法官的审查义务要求得更为严格、全面。如此规定,再审程序更加公开透明,更利于保障再审申请人的申诉权利,有利于查清案情、适用法律。
第二,再审案件的合议程序。《规定》要求合议庭合议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承办人必须提交书面审查报告。合议庭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认真进行分析,不得以“同意”等简单意见进行评议。对比最高院关于再审的司法解释,只是要求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围绕再审事由成立与否进行,至于是否形成书面审查报告与详细结论不作要求。陕西高院的《规定》补充了司法解释的空白之处,不仅要求承办人提交书面报告,还要求对再审事由认真分析并对结论说明理由。可见,当前司法改革倡导的公开倒逼公正、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也影响到了当事人再审程序。
第三,再审裁定的作出程序。最高院关于再审的司法解释只就再审事由成立与否作出裁定,并未明确作出裁定的程序与权限划分。陕西高院的《规定》要求合议庭经审查一致认为应当驳回再审申请的,由合议庭迳行裁定;合议庭一致意见应当再审的,或对是否再审有分歧意见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此一来,裁定再审或者驳回申请必须要求合议庭一致同意,若有意见分歧或者一致认为应当再审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从程序上保障了裁定再审与否的严肃性、权威性。
第四,再审案件的判后答疑。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民事案件,往往事实不清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争议较大,其中个别案件容易出现信访苗头。陕西高院的规定对此问题规定当事人对驳回申请再审有疑问的,承办人应当当即答疑。承办人答疑后当事人仍不服的,应由合议庭进行判后答疑和纠纷化解工作。当事人仍不服的,由业务庭负责人带领合议庭共同进行第二次判后答疑和化解工作,必要时由主管院长主持判后答疑。针对再审案件进行判后答疑工作是《规定》的亮点,也是由再审案件的性质所决定。
此外,对未按照《规定》要求审查办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在案件评查中应依据《陕西省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予以相应扣分。情节严重并引起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此规定,可以强化再审承办法官的责任。另外,《规定》要求刑事、行政、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的审查办理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总之,陕西高院《规定》的出台,将规范陕西法院审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对提高此类案件质量、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判决的认同度、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将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