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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1 12:27:34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663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经发[2002]5号
发布日期: 2002-05-08
实施日期: 2002-05-08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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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农经发[2002]5号
(2002年5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农委(办):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关政策,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的重要文件。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对于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土地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好中央确定的各项政策。
一、切实把认识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
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各级农业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极端重要性,深刻领会和准确掌握《通知》的精神,正确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符合党的一贯政策。土地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领导,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租赁农户承包地,切实纠正土地流转中违背农民意愿,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要认识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不能不顾经济发展水平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强制推行;要认识家庭承包经营不仅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不能用收回农户承包地的办法扩大土地规模经营和搞农业产业化;要认识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与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关系,始终把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作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出发点,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剥夺农民的承包经营自主权。要通过学习,使广大干部的认识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提高执行中央政策的自觉性。
二、进一步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后续完善工作
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是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的关键,也是土地流转的前提。目前,农村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新一轮土地承包关系总体上是稳定的。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延包政策不落实的问题,影响了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要按照《通知》要求和中办发[1997]16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后续完善工作。尚未开展延包的,应加强督导,尽快组织好延包;土地承包期不到30年的,一律延长至30年;承包地块没有落实到农户的,要落实到户;没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的,要补签合同;没有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争取年底前完成到户工作,并切实加强承包经营权证书的管理;对搞“两田制”的,应切实纠正,并将地块确权到户,明确30年不变;对于多留的机动地,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要抓紧清理地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和合同管理方面的规定,对与《通知》要求不相符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修正或废止;对承包期内收回农户承包地抵顶欠款,擅自提高承包费,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等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正确把握土地流转的原则
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要在坚持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进行。
依法,就是农村土地流转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进行。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人,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不得进行买卖。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赋予农户的基本权利,承包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严禁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严禁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承包方与发包方依法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流转不得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土地流转后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进行,不能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农业用途。
自愿,就是农户承包地是否流转应由农户自主决定。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主体,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这是农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也不得阻挠农户依法流转承包地。
有偿,就是农户流转承包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应由流转承包地的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
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是指导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土地流转是否合理的根本标准,各级农业部门必须牢牢把握,切实遵循。
四、正确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
要规范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等土地流转形式,明确承包关系。农户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经营,原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继续有效,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应继续履行。农户将承包土地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或者为方便耕作或其它需要对承包地块进行互换,变更原承包经营合同或地块的,要办理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或重订手续。要慎重对待并从严掌握土地租赁和土地入股。不管采取哪种土地流转形式,都要严格执行中央政策。
土地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和发包方备案。流转合同要明确流转形式、流转的土地(包括坐落、面积、质量、用途等)、期限、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当事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土地流转合同格式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当年季节性委托代耕形式的土地流转可不签订流转合同,但应通知发包方。农户可以书面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地。委托要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载明代理事项、代理权限、期间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发包方接受农户委托后,要依法代理,不得超越农户授权,损害农民利益。
在土地流转中,乡镇政府主要是贯彻执行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监督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提供法律、政策服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村级组织主要是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农村集体土地权益,监督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能租赁农户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转包,不得不经农户委托授权代农户签订流转合同,更不准截留农民土地流转收益、代扣代缴税费和乱收费。
工商企业或单位投资开发农业,有利于引进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优良品种,开拓市场,促进农业的发展。但工商企业或单位随意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隐患很多,要按《通知》的要求规范境内外工商企业和单位租赁农户承包地,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不要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到农村租赁农户承包地。要鼓励各类工商企业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等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鼓励工商企业、科研单位等社会力量在农业的产前、产后服务和“四荒”资源利用等方面投资开发农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农业科技单位,在农村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发展设施农业,应当尽量与乡镇农业示范场或国有农场结合,利用其设施和土地,也可以小范围向农户租赁承包地。外商在我国租赁农户承包地,必须是农业生产、加工企业或农业科研推广单位,其它企业或单位不准租赁经营农户承包地。已经租赁农户承包地的,要进行清理和加以规范。
流转土地的利用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的规定,切实加强农用地管理,防止借土地流转之名非法改变耕地的农业用途。要加强机动地、“四荒”等的租赁、招标管理,防止暗箱操作,维护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指导和管理
要高度重视农户承包地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深入学习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各项政策,加强对《通知》精神的宣传,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制度。
要加强土地流转的调查研究,掌握动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要开展农户承包地流转情况的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及时掌握土地流转的形式、面积、期限、参与流转的主体、流转收益的确定及分配、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合同的签订等情况,特别要注意了解和掌握企业单位、城镇居民和外商租赁经营农户承包地的情况。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的意见和建议。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通知》要求和有关政策规定加以规范。
要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指导流转当事人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及时办理因土地流转引起的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重新订立。在办理土地流转合同备案时,应及时审核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法性,对违背农民意愿或损害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的问题要依法纠正。各地应从实际出发,研究探索和逐步建立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登记制度。要逐步健全农业承包合同的立卷、归档、调阅等管理制度,搞好档案管理。
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和流转合同纠纷的调处、仲裁制度,妥善调解和处理土地流转纠纷,依法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贯彻执行《通知》的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并向我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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