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复旦学生求情书
浪子海松
今年2月18日,林森浩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5日,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正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院将开庭审理林森浩上诉案,复旦投毒案进入二审程序。
近日,复旦大学177名同学联合签名寄出“请求信”,表示希望国家、社会、法院综合考量,慎重量刑,能给林森浩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这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反对者认为替杀人者求情可能是是非不分、干扰司法、放纵凶手,但作为法律人,对此事应理性看待。
首先,这些同学有权表达其求情的意愿,属于行使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范畴。任何公民都可以对社会问题发表看法,作为同学因同窗之情而为犯罪的在校学生请愿,也在情理之中,只要不采取偏激、极端和违反法律法规的做法表达意愿,当然是合理之举。媒体报道,请愿的同学在接受媒体采访谈及此举原因时表示:“我们签名都是自发的,大家觉得黄洋已经去了,如果林森浩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损失太大了,我们觉得应该呼吁一下,没有别的目的和想法”。这只是出自对林森浩的同情和同窗之谊的朴素情感,其表达方式是直接寄给法院,并没有刻意在媒体炒作、或者采取围堵法院等极端方式表达意愿。在网络上对林森浩杀之后快的呼声此起彼伏,很少有人指责这类言论,此次刀下留人的请求书同样也是一种意愿,也应一样给其尊重而非扼杀。复旦大学宣传部部长萧思健也表示,写联名信表达自己的诉求是学生作为公民的正当权利。
其二,就请求信的诉求内容来看,这也符合审慎适用死刑的司法政策和主张人道关怀、宽容和解的时代精神。生命权做为最重要的人身权利,一经剥夺,便不可挽回。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我国也实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基本刑事政策,这符合司法文明进步的历史趋势。以牙还牙、以血还血只是一种比较原始的同态复仇观念,慎用、少用、甚至摒弃死刑,才是社会文明的进步。超越仇恨、提倡和解也是人类人文精神的彰显。
2007年性情孤僻的亚裔学生赵承熙枪杀了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32位同学后自杀,但让人惊讶和震撼的是,大学广场上纪念遇难者悼念碑是33个,同学们放飞的气球是33只,包括纪念这位凶手同学。凶手的墓碑与遇难者的墓碑并列着,接受着一样的悼念,在同学们心中,这都是哀痛。同学们在赵承熙的墓碑前留言:“今后如果看到像你一样的孩子,我会对他伸出双手,给予他勇气和力量,把他的人生变得更好。”没有控诉与谴责,没有仇视与怨恨,这些学生反而在反思自己的责任,这种宽容与爱的教育是值得人敬重的。
第三,关于求情书的法律定位与法律意义,这可能成为量刑参考因素之一,对量刑可能产生一定影响。需要说明的是,定罪与量刑这两环节有着天然的关联,但也有适度区分,各有其独立地位,适用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是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量刑依附于定罪”,但这在时代情势面前已经显露弊端。定罪环节用以解决被告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主要实现的是刑罚的惩罚功能,证据要求极其严格。而量刑不但要立足过去,也要面向未来,既要通过惩罚遏制犯罪,还要给予犯罪人回归社会的机会。量刑依据的范围比定罪证据更广泛,证据的严格性有所弱化。量刑的依据不仅包括定罪信息,还包括各种法定或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表现形式非常多样。如美国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认为,事实裁判者通常“只关注被告人是否犯下特定的罪行,而负责科刑的法官则不受此限,而应尽可能地获得与被告人有关的生活或者性格特征材料”。定罪程序更注重严格依法,容不下人情、道德,但在量刑程序中则在适当范围内体现人道关怀,尽可能地了解有利于被告方的证据和事实,进而体现刑罚谦抑性特点。求情信并未对案件的定性问题提出质疑,只是希望刀下留人即仅针对量刑问题提出请求。 正如网友陇上胡杨在《宽容对待量刑证据——为复旦177名学生的求情书辩护》一文中所说,“本次请求书事件网民之所以有如此强烈的反应,笔者认为,主要是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不分,给普罗大众造成了一种误解。”当然,笔者并不同意其标题中的“量刑证据”一说,请求信但可称之为量刑参考依据之一。
另外需要注意到一个事实,据《法制晚报》报道,林森浩二审的辩护律师斯伟江透露,“在一审的卷宗中,有受害人黄洋的同学要求判处林森浩死刑的书面材料,这表明法院有可能把这些作为量刑考虑因素。”既然复旦同学请求判死刑的材料法院予以关切,出于公平原则,法院也应关注这次同学的宽容请求。当然,斯伟江律师之后的分析也是合理的“如果法院一审时没有考虑这些因素,那二审也不会考虑这次校友的联名请求信。”
故就此举实际的法律效果,笔者也持谨慎态度。从法律角度说,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或“免死”请求会对量刑有比较明显的影响,但被害人黄洋的父亲已明确表示,不接受这封信的内容。这些学生都是林森浩的同学(尽管也是黄洋的同学),法院可能视其欠缺中立性而不予考虑。而就当下的死刑执行现实来说,对此案的后果免死的可能性极少。
第四,关于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依据宪法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行使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权利,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干涉。法院对于此种请愿书,不能完全无视,但亦不需过度热情,应严格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院可在了解请愿书的内容后作出中立的评价和合理取舍,有理的可采纳,无理的可拒绝,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这一切最终取决于法律的独立裁决,他人并无权置喙指责。同学表达意愿和法院的独立裁决都是法律的两个维度,都有其合理性。社会各界对法律的独立裁决应给予尊重。不管是杀之而后快的网评,还是请求免死的请愿书,都应采取合理方式,限制在合适范围,不应裹挟舆论,煽动情绪,以极端的方式故意干扰法院独立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