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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2 18:12:43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686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 林资发〔2009〕35号
发布日期: 2009-02-19
实施日期: 2009-02-19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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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国有林业局与地方林权争议调处问题的复函
林资发〔2009〕35号
吉林省林业厅: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国有林业局与地方林权争议调处问题的请示》(吉林函〔2008〕1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内林地权属由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确定,该区域内的林地权属争议同样应由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裁决,任何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他部门无权做出裁决。考虑到你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实际情况,可由你厅负责你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与地方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调查取证工作,提出初步调处意见上报我局,由我局审查后作出调处决定,并据决定进行相应的林权登记变更事宜。
特此复函。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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