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6-10-12 17:31:44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896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2]700号
发布日期: 2002-08-01
实施日期: 2002-08-01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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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1日 国税函[2002]70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2002〕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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