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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 (国土批[1996] 18号 1996年3月6日) 江苏省国土管理局: 你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条款适用的请示》(苏国土籍[1996]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老三河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应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的确权。即土改时分给农民,已发证的土地,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可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未分配给农民的,没有给农民发证的土地为国家所有。 二、鉴于原使用老三河河床中土改时已分给农民并领有证书土地的两个村已于1986年停止使用,因此,该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请你省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若乡或原来的公社通过给予补偿或用集体土地交换取得该两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为乡农民集体所有;如果属于其他情况,特别是乡(原公社)是用国有土地交换的,则该土地应归国家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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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
(国土批[1996] 18号 1996年3月6日)
江苏省国土管理局:
你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条款适用的请示》(苏国土籍[1996]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老三河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应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的确权。即土改时分给农民,已发证的土地,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可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未分配给农民的,没有给农民发证的土地为国家所有。
二、鉴于原使用老三河河床中土改时已分给农民并领有证书土地的两个村已于1986年停止使用,因此,该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请你省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若乡或原来的公社通过给予补偿或用集体土地交换取得该两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为乡农民集体所有;如果属于其他情况,特别是乡(原公社)是用国有土地交换的,则该土地应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