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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收容教育”黄海波的法律依据 据新京报报道,北京警方传出信息,演员黄海波等人因卖淫嫖娼被警方依法收容教育。5月15日黄海波等人因卖淫嫖娼被北京警方抓获,后被依法行政拘留。5月30日,北京警方依法决定对黄海波等人收容教育。http://news.163.com/14/0531/10/9TILIUPE00011229.html 这一事件让一部可以说鲜为人知的行政法规浮出水面,那就是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这部行政法规属于授权立法,其立法依据是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打击卖淫嫖娼,出台了该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随后在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 该办法所称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国家立法对人身自由的特别保障,进而引发了对《办法》本身合法性进行考量的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1991年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不是法律,其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与《立法法》的上述规定相冲突。而且,《立法法》还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因此,国务院于1993年制定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也与《立法法》相冲突。 收容教育制度与2005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相冲突。《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充分说明,法律对于卖淫、嫖娼的处罚仅限于罚款与拘留,并不包括“收容教育”。 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之后,通过黄海波事件,我们发现了公安机关不经司法程序即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个尾巴:《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希望在公安机关据此处理黄海波之后,国家立法审查机关,也可以对这一与宪法、法律相冲突的《办法》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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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收容教育”黄海波的法律依据
据新京报报道,北京警方传出信息,演员黄海波等人因卖淫嫖娼被警方依法收容教育。5月15日黄海波等人因卖淫嫖娼被北京警方抓获,后被依法行政拘留。5月30日,北京警方依法决定对黄海波等人收容教育。http://news.163.com/14/0531/10/9TILIUPE00011229.html
这一事件让一部可以说鲜为人知的行政法规浮出水面,那就是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这部行政法规属于授权立法,其立法依据是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打击卖淫嫖娼,出台了该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随后在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
该办法所称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国家立法对人身自由的特别保障,进而引发了对《办法》本身合法性进行考量的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1991年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不是法律,其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与《立法法》的上述规定相冲突。而且,《立法法》还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因此,国务院于1993年制定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也与《立法法》相冲突。
收容教育制度与2005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相冲突。《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充分说明,法律对于卖淫、嫖娼的处罚仅限于罚款与拘留,并不包括“收容教育”。
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之后,通过黄海波事件,我们发现了公安机关不经司法程序即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个尾巴:《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希望在公安机关据此处理黄海波之后,国家立法审查机关,也可以对这一与宪法、法律相冲突的《办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