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5-23 10:43:5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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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诉讼案件的增速远远超过GDP,而且保持了稳定、可持续的态势。通常认为,诉讼案件增长的原因包括:一是公众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更倾向于使用诉讼的手段来解决纠纷;二是社会矛盾呈现多面化、多层次、多方位的特点,诉讼事由大量增加;三是法律服务机构,尤其是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审判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诉讼以及纠纷解决程序化的社会机制逐步健全。据此,一种十分流行的观点认为:我国已经进入或者即将进入诉讼时代。
    所谓诉讼时代,直观理解应当是指诉讼成为了一个时代的突出特征,比如称网络时代显然是因为网络已经涉及到了普通人的切身利益。仅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离诉讼时代还比较远,因为诉讼不象网络那样时刻在改变和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多数人对诉讼的理解无非是几起名人官司,甚至万众瞩目的反腐行动都尚且不能称之为诉讼,而更多地被界定为党内纪检行为。
    美国曾经有过诉讼时代,大概是在工业社会形成和发展时期,因为技术发展而导致社会风险大幅增加,侵权事件大量发生所促成的,在律师先于救护车到达现场的时代,诉讼确实成为了美国的时代特征。
    我国当前的情况与美国当年十分类似,食品、环境污染、剥夺基本人权、技术实验危害、名誉侵权、知识产权侵权、公权力滥用等侵害民众合法权利的事件比比皆是,整个社会充满了矛盾、不满和利益失衡。看起来完全具备了全民诉讼、社会进入诉讼时代的条件。
    但我国与美国当年至少有两点本质区别:
    一是美国之所以会进入诉讼时代,与美国国民的主流意识密切相关。美国在建国以后,逐渐形成了权利至上的主流意识氛围,公众尽管不知道诉讼的技巧是什么,但通过诉讼维护权利的价值观是明晰而确定的。当工业化运动给日常生活秩序带来冲击时,公众的第一救济手段自然是诉讼。同时在工业化过程中,许多新型侵权行为出现,对于这类行为的法律制裁和损害补偿标准并不明确,诉讼不仅是保护权利的手段,还具有一定的刺激、冒险和探索未知领域的色彩,因而能够成为社会生活的主流因素,并构成时代的特征。相比之下,我国并不存在成熟的公众维权意识,至少最有代表性的上访群体的维权意识是混乱无序的。对于多数当事人来说,诉讼与其说是一种权利意识的体现,不如说是一种带有投机色彩的求救行为,很少有当事人是抱着公平对决的心理来参加诉讼的,这种行为也不可能主流化,更不可能成为时代的代表因素。
    二是美国一直执行司法独立和政府退出的体制,在纠纷解决领域中,政府并非重要角色,法官和律师才是。在这种体制下,只要纠纷增多,诉讼自然增多,纠纷多到一定程度之后,法官的裁判标准就会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支配力量,新的社会秩序因此而逐步演化形成,诉讼也因此成为了时代特征。我国总体上还是一个政府管制的社会,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依赖政府行为,而不是裁判标准,也并无独立的司法机关。因此,诉讼无论多到什么程度,诉讼的过程和结果都不会成为社会秩序和价值标准的决定力量,也不会成为时代特征。因此,我们通常只会说毛泽东时代、邓小平时代,或者改革开放时代等,网络时代这一用语能够上榜应该说是机缘巧合造就,因为网络是全人类的时代特征。至于“诉讼”至少在二十年内是不可能成为时代记号的,我国也不会进入诉讼时代。
    大体上来讲,真正的诉讼是隶属于法治的一种程序机制,诉讼时代也只可能在法治之后才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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