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7:5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27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法条原文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行纪人的费用负担的义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责。这主要是考虑到行纪处理事务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是与第三人直接发生关系的,由行纪人先行支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事后在行纪人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时一并清算。这主要是便于交易。不过,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人的行纪人就应对委托物的瑕疵或者毁损、灭失承担责任。
  白硕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