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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卢克龙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基层群众对法院反映较大的问题之一是“执行力度不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是这道防线的最后环节。只有让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得到实现,习总书记的要求才能落到实处。应当说,绝大多数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都有着非常清醒的认识,把执行工作摆上重中之重的位置,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实现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基层群众的呼声看,法院执行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相当数量的民事案件,权利人在诉讼环节赢了官司,进入执行程序后,生效裁判文书有的被大打折扣,公正难以彰显;有的成了一纸空文,群众戏称其为“法律白条”。“执行难”成为长期困扰法院、妨碍公平正义、损害群众合法利益、亵渎法律尊严的一大社会问题。 分析“执行难”的根源,确有相当数量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不能”。但法院执行工作自身的缺陷以及执行工作的社会环境不佳,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 从执行工作层面看:执行软、执行乱、执行慢等现象客观存在。一是执行的强制性体现不充分。群众反映,有的法官过于追求执行人性化和执行和解,既损害申请人利益,也助长了赖债行为。法院对拒执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大,不履行义务的成本较低,通过威慑敦促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作用还不明显。二是执行标的到位率与群众期望有距离。对申请人提供不出线索的案件,法官“查人”、“查财产”的主动性不够,手段也不多。委托执行案件跟踪督促不力,委托出去后往往石沉大海。这些都导致执行不到位。有些案件的执行措施没有穷尽,能执到的财产没有执到位。有些干警工作效率不高,存在久拖不执、久执不结现象,丧失执行良机。三是执行规范化和公开程度不够高。一些法院的执行案件,从报表上看起来“执结率”很高,但与申请人合法利益实现的程度比却相距甚远。有些法院搞所谓的“预执行”改革,当事人的执行申请收下了,执行通知书也发了,但却不立案。如果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就给予立案并迅速结案。如果不能顺利执行,就搁置一边,形成“抽斗案”。当事人追急了,再立案。这样无形之中就突破了法定的办案期限。“程序终结”案件占比偏高,而且终结程序存在随意性。加之执行公开不到位,或者受信息查询能力和条件的限制,申请人还不具备真正的知情权,案子被“程序终结”了,申请人还被蒙在鼓里。四是内部协同配合不够。在案件审理阶段,调解和判决时没有充分考虑进入执行程序后的困难,形成的裁决客观上难以执行。而上述这些问题,往往又与执行力量不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少数干警素质不高、执行不够勤廉等密切相关。 从社会环境看,还存在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现象。一是诚信守法意识缺失。调解、判决的民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就是因为有的当事人藐视法律,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一些被执行人仍然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有的想方设法转移、隐匿财产,造成无履行能力的“现状”;有的恶意逃避债务、长期外出躲债,甚至举家外迁、人间“蒸发”;有的以上访、暴力或者特殊身份干扰阻挠法院执行;有的自己过着风流潇洒甚至奢侈糜烂的生活,高消费一掷万金,就是“欠债不还”。二是协助执行意识淡薄。有的单位本位主义严重,有的个人怕得罪人,对法院执行过程中应当协助的事项推诿、拖拉甚至拒绝,该提供的信息不提供,该扣留的钱款不扣留,该冻结的资产不冻结,有时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都无法送达,有的人甚至利用职务之便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财产,导致执行工作陷入困境。三是执行联动机制运转不畅。法院虽然与纪检机关、综治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以及银行等社会机构建立了一些执行联动机制,但缺乏更为具体的操作平台和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尤其是没有真正实现信息共享,机制运行效果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需要。沟通查询难、协同联动慢,直接影响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无论从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看,还是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要求看,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都迫在眉睫、刻不容缓。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目标,勇于担当 ,锐意进取,攻坚克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破解“执行难”是一项涉及社会各方面的系统工程,法院要在党委的领导下,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总之,解决“执行难”必须举全社会之力,进行综合整治。 要坚持法治统领,进一步优化执行环境。要强化社会公众依法支持执行工作的意识。要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深入持久、行之有效的普法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法治观念、诚信意识,营造诚信守法、配合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社会氛围。要完善领导体制和联动机制。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大格局。提高协助执行效率。要明确政府各部门协助执行的职责,相关部门单位要简化工作程序,全力支持、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尽可能提供各种便利,努力提高协助执行效率。对于涉及群体性案件以及关系社会稳定等重大、疑难、阻力大、干扰多的执行案件,法院要及时向党委、人大请示报告,与政府协调沟通,争取支持和协助,形成破解“执行难”的合力。要强化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专业宣传。通过各种媒体对执行工作法律法规,对重大典型执行案例,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让社会公众掌握法律的规定要求,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弄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从而对执行工作给予更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也让法定义务承担人从中受到警示,依法主动履行义务。 要坚持“一性两化”,进一步提高执行质效。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要坚持强制性、加强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思路谋划新形势下的执行工作。一是要凸显执行工作的强制性。要在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行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好现行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手段,强化执行威慑机制,持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逐步消化执行积案,实现新收执行案件的良性循环。要通过有效曝光增大拒执成本。要不断强化执行征信系统建设,建立执行信息特别是失信信息的管理、发布、共享机制,并对失信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如银行对于贷款、个人办信用卡等进行限制;政府部门对于政府采购、政府扶持、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给予相应的限制等等,通过这些手段,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促使其自动履行债务。要充分发挥强制手段作用。对有履行能力而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当事人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和罚款、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要寻求政府的支持,配置一定数量的小面积廉租房,解决被执行人无法安置而影响执行的问题。要完善机制解决追究拒执罪不到位的问题。要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各部门的责任,相互协同配合,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对负有法定协助义务拒不协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制裁措施。对构成拒执罪的,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放纵姑媳,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二是要强化执行工作的规范化。要进一步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做到审执兼顾,审执并重。在立案、审理、调解和保全等环节加强配合,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形成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整体合力;要进一步完善执行实施、裁决权相互分离、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内部监督;要认真落实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全程公开、执行款物管理等制度,增强案件执行的透明度,让当事人真正享有知情权。要依法合理确定案件中止和程序终结,杜绝程序终结的随意性,违法裁定程序终结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在案件执行的重要节点,要及时与申请人谈话沟通,介绍执行进展情况、听取意见,对确实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做好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取得其谅解,防止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和信访。不断完善执行求助基金制度。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面临基本生活困境的,积极开展救助,彰显司法工作的人文关怀。三是要加速执行工作的信息化。找人、找财产是执行全部工作的真谛和精要。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新形势下,法院要重视运用信息化来实现对人、对财产的“鹰眼查控”。要加快“网上执行局”建设,尽快把本级执行指挥中心与上级中心联网,充分发挥其“信息灵敏、反应快速、指挥有力、协同有方”的作用。要进一步拓展执行查控系统,纵向上要争取查询系统平台下移,提高查询效率,降低查询成本。横向上要把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都建立起来。例如公安机关的人员信息、车辆信息,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的资产信息等等,都能在第一时间得以查询,从而让“人间蒸发”者无处遁形,让被隐匿财产大白于天下,从根本上解决“查人、查财产难”的问题。要配备使用“单兵执法仪”,对所有执行案件的全部工作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与“网上执行局”并联,供申请人随时查询,也方便社会各方监督。 要坚持素质强队,进一步提升司法能力。要高度重视执行队伍建设,在配强力量的基础上,持之以恒地抓好政治教育、廉政建设、业务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全面提升干警的司法能力。当前要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强化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引导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拧紧“总开关”,增强做好执行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解决怕苦畏难情绪和消极被动执行的问题,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到每个案件的每一环节,以执行标的到位的最大化,赢得人民群众的满意。要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对执行权力的内外部监督,严格执行廉洁司法的各项规定,严防“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不依法履职或违法执行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要继续强化业务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干警执行艺术、执行技能和业务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锤炼能打硬仗、善啃硬骨头的执行队伍。只有干警的综合素质全面提升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才能进入新境界,社会公平正义才能真正得以体现。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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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卢克龙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基层群众对法院反映较大的问题之一是“执行力度不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是这道防线的最后环节。只有让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得到实现,习总书记的要求才能落到实处。应当说,绝大多数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都有着非常清醒的认识,把执行工作摆上重中之重的位置,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实现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基层群众的呼声看,法院执行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相当数量的民事案件,权利人在诉讼环节赢了官司,进入执行程序后,生效裁判文书有的被大打折扣,公正难以彰显;有的成了一纸空文,群众戏称其为“法律白条”。“执行难”成为长期困扰法院、妨碍公平正义、损害群众合法利益、亵渎法律尊严的一大社会问题。
分析“执行难”的根源,确有相当数量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不能”。但法院执行工作自身的缺陷以及执行工作的社会环境不佳,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
从执行工作层面看:执行软、执行乱、执行慢等现象客观存在。一是执行的强制性体现不充分。群众反映,有的法官过于追求执行人性化和执行和解,既损害申请人利益,也助长了赖债行为。法院对拒执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大,不履行义务的成本较低,通过威慑敦促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作用还不明显。二是执行标的到位率与群众期望有距离。对申请人提供不出线索的案件,法官“查人”、“查财产”的主动性不够,手段也不多。委托执行案件跟踪督促不力,委托出去后往往石沉大海。这些都导致执行不到位。有些案件的执行措施没有穷尽,能执到的财产没有执到位。有些干警工作效率不高,存在久拖不执、久执不结现象,丧失执行良机。三是执行规范化和公开程度不够高。一些法院的执行案件,从报表上看起来“执结率”很高,但与申请人合法利益实现的程度比却相距甚远。有些法院搞所谓的“预执行”改革,当事人的执行申请收下了,执行通知书也发了,但却不立案。如果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就给予立案并迅速结案。如果不能顺利执行,就搁置一边,形成“抽斗案”。当事人追急了,再立案。这样无形之中就突破了法定的办案期限。“程序终结”案件占比偏高,而且终结程序存在随意性。加之执行公开不到位,或者受信息查询能力和条件的限制,申请人还不具备真正的知情权,案子被“程序终结”了,申请人还被蒙在鼓里。四是内部协同配合不够。在案件审理阶段,调解和判决时没有充分考虑进入执行程序后的困难,形成的裁决客观上难以执行。而上述这些问题,往往又与执行力量不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少数干警素质不高、执行不够勤廉等密切相关。
从社会环境看,还存在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现象。一是诚信守法意识缺失。调解、判决的民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就是因为有的当事人藐视法律,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一些被执行人仍然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有的想方设法转移、隐匿财产,造成无履行能力的“现状”;有的恶意逃避债务、长期外出躲债,甚至举家外迁、人间“蒸发”;有的以上访、暴力或者特殊身份干扰阻挠法院执行;有的自己过着风流潇洒甚至奢侈糜烂的生活,高消费一掷万金,就是“欠债不还”。二是协助执行意识淡薄。有的单位本位主义严重,有的个人怕得罪人,对法院执行过程中应当协助的事项推诿、拖拉甚至拒绝,该提供的信息不提供,该扣留的钱款不扣留,该冻结的资产不冻结,有时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都无法送达,有的人甚至利用职务之便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财产,导致执行工作陷入困境。三是执行联动机制运转不畅。法院虽然与纪检机关、综治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以及银行等社会机构建立了一些执行联动机制,但缺乏更为具体的操作平台和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尤其是没有真正实现信息共享,机制运行效果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需要。沟通查询难、协同联动慢,直接影响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无论从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看,还是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要求看,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都迫在眉睫、刻不容缓。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目标,勇于担当 ,锐意进取,攻坚克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破解“执行难”是一项涉及社会各方面的系统工程,法院要在党委的领导下,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总之,解决“执行难”必须举全社会之力,进行综合整治。
要坚持法治统领,进一步优化执行环境。要强化社会公众依法支持执行工作的意识。要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深入持久、行之有效的普法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法治观念、诚信意识,营造诚信守法、配合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社会氛围。要完善领导体制和联动机制。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大格局。提高协助执行效率。要明确政府各部门协助执行的职责,相关部门单位要简化工作程序,全力支持、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尽可能提供各种便利,努力提高协助执行效率。对于涉及群体性案件以及关系社会稳定等重大、疑难、阻力大、干扰多的执行案件,法院要及时向党委、人大请示报告,与政府协调沟通,争取支持和协助,形成破解“执行难”的合力。要强化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专业宣传。通过各种媒体对执行工作法律法规,对重大典型执行案例,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让社会公众掌握法律的规定要求,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弄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从而对执行工作给予更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也让法定义务承担人从中受到警示,依法主动履行义务。
要坚持“一性两化”,进一步提高执行质效。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要坚持强制性、加强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思路谋划新形势下的执行工作。一是要凸显执行工作的强制性。要在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行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好现行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手段,强化执行威慑机制,持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逐步消化执行积案,实现新收执行案件的良性循环。要通过有效曝光增大拒执成本。要不断强化执行征信系统建设,建立执行信息特别是失信信息的管理、发布、共享机制,并对失信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如银行对于贷款、个人办信用卡等进行限制;政府部门对于政府采购、政府扶持、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给予相应的限制等等,通过这些手段,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促使其自动履行债务。要充分发挥强制手段作用。对有履行能力而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当事人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和罚款、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要寻求政府的支持,配置一定数量的小面积廉租房,解决被执行人无法安置而影响执行的问题。要完善机制解决追究拒执罪不到位的问题。要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各部门的责任,相互协同配合,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对负有法定协助义务拒不协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制裁措施。对构成拒执罪的,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放纵姑媳,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二是要强化执行工作的规范化。要进一步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做到审执兼顾,审执并重。在立案、审理、调解和保全等环节加强配合,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形成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整体合力;要进一步完善执行实施、裁决权相互分离、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内部监督;要认真落实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全程公开、执行款物管理等制度,增强案件执行的透明度,让当事人真正享有知情权。要依法合理确定案件中止和程序终结,杜绝程序终结的随意性,违法裁定程序终结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在案件执行的重要节点,要及时与申请人谈话沟通,介绍执行进展情况、听取意见,对确实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做好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取得其谅解,防止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和信访。不断完善执行求助基金制度。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面临基本生活困境的,积极开展救助,彰显司法工作的人文关怀。三是要加速执行工作的信息化。找人、找财产是执行全部工作的真谛和精要。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新形势下,法院要重视运用信息化来实现对人、对财产的“鹰眼查控”。要加快“网上执行局”建设,尽快把本级执行指挥中心与上级中心联网,充分发挥其“信息灵敏、反应快速、指挥有力、协同有方”的作用。要进一步拓展执行查控系统,纵向上要争取查询系统平台下移,提高查询效率,降低查询成本。横向上要把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都建立起来。例如公安机关的人员信息、车辆信息,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的资产信息等等,都能在第一时间得以查询,从而让“人间蒸发”者无处遁形,让被隐匿财产大白于天下,从根本上解决“查人、查财产难”的问题。要配备使用“单兵执法仪”,对所有执行案件的全部工作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与“网上执行局”并联,供申请人随时查询,也方便社会各方监督。
要坚持素质强队,进一步提升司法能力。要高度重视执行队伍建设,在配强力量的基础上,持之以恒地抓好政治教育、廉政建设、业务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全面提升干警的司法能力。当前要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强化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引导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拧紧“总开关”,增强做好执行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解决怕苦畏难情绪和消极被动执行的问题,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到每个案件的每一环节,以执行标的到位的最大化,赢得人民群众的满意。要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对执行权力的内外部监督,严格执行廉洁司法的各项规定,严防“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不依法履职或违法执行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要继续强化业务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干警执行艺术、执行技能和业务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锤炼能打硬仗、善啃硬骨头的执行队伍。只有干警的综合素质全面提升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才能进入新境界,社会公平正义才能真正得以体现。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