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8:0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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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四百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受托人有义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规定。受托人的基本义务是须按照委托的指示,亲自处理或者在特定情形下转委托他人处理委托的事务。这主要是因为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依赖关系,所以原则上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这才会满足委托人的信任。学界流传有法谚“委托的权限,不得再委托”。在法律上作出,原则上不允许受托人任意进行转委托(也叫复委托)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受托人有辜负委托人信任而损害其利益的情形。如果不事人同意转委托时,法律当然也无禁止的必要。此外,若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或者习惯的特别要求,或者受托人有不得已的事由,也可以转委托。对于既已有效成立的委托,从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一种连带责任关系,委托人与受托人成为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人,次受托人得向其中的任一人为全部给付。次受托人仅在其对次受托人的选择和指示有过失时,才对次受托人在处理受事务时致委托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受托人不存在以上过失,则对于资助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致委托人的损害,应由资助受托人自己负责。但受托人须对自己不存在的选取任和指导上的指导上的主张,负举证责任。
  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委托人选择受托人是以对其能力(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信誉的信赖为前提,该合同的订立,既体现了委托人对于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信任,也表明受托人了解委托人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意志。这种彼此信任是委托合同赖以订立和存续的基础。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人身属性。这样就要求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务转托他人处理。
  合同法对于转委托的情况作了如下规定:第一,转委托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法律上所以不许任意转委托,是恐妨害委托人的利益。但如果委托人同意转委托时,则法律就没有禁止的必要,因为合同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受托人才可以再委托第三人代为处理委托事务。第二,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转委托的,对第三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例如委托人临时患急病,不能前去处理,由于情况紧急,如果不转托第三人代为处理,就会使委托人受到很大的损失。
  因此,本法规定,受托人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
  白硕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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