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6-6 08:46:0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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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容自迩
          近来笔者迷上了法律电影,尤其是好莱坞的法律类型黑白电影,如《桃色案件》、《杀死一只知更鸟》等,法律类型电影不仅制作成本低廉,且由于抗辩制下的激烈交叉问询、诉讼过程的跌宕起伏,法律电影精彩纷呈而大受追捧。法律电影需要的,也许只是一个一般的剧本,甚至有人曾说:律师成就了好莱坞成功的三分之一。在光影中感受正义、公平、智慧的同时,不经意看到一个让人有些疑惑的细节:电影中的被告人自若的与自己的辩护律师坐在一起,除非自己愿意做证人,否则可以一言不发。而在这时,突然闪过我国的刑事审判庭里的情形,被告人分明坐在或站在笼子里,与自己的辩护律师远远相望!这是怎么回事呢?
           我国与西方一些国家在刑庭布置上究竟有什么差异呢?
            首先, 大家可以再回想下自己所看的英美涉及刑事审判的电影:法官,坐在法庭正前方的中间,是整个法庭至高点;陪审团坐在法庭的左侧或是右侧;控辩双方都坐在法庭中间并面对着法官,被告人则坐在辩护人的身边,可以随时向自己的律师寻求帮助,包括是否上前发言作证甚至如何表情等等。
        其次,再回过头想想我国的,就拿最近的薄案来说,被告人坐在何处?那么其单独的坐在笼子里面对公诉人、法官的讯问、询问是否合适呢?根据我国199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中所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其审判人员、公诉人员、辩护人员及被告人的位置安排,暂仍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司)发〔1985〕1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审判法庭的审判区正面设审判台,高二十至六十公分(高度要与审判法庭面积相适应);审判台前方右侧设公诉台,高度与审判台相同;审判台前方左侧设辩护台,高度也与审判台相同。在审判台、公诉台和辩护台上,分别设置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座席。公诉台与辩护台呈八字形,都面对被告人,被告人单独站在法庭中间,带着脚镣站到笼子里,接受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害人及其他辩护律师的轮番“讯问”。这被称为一种典的“坐堂式”的审判布置,其合理性是值得讨论的。
      我们知道现代刑诉法中以无罪推定为基本原则,且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基于此,在英美国家方有上述的刑庭布置。事实上,对于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在对受刑事追诉者的称呼上统一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而只有在检查机关正式提起公诉,那么”犯罪嫌疑人“才被确定为”被告人“——一个中性的词,目的即是要保证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相互对抗与辩论。这样的”等腰三角形“庭审设计是法官客观中立、限制强大的公诉机关、保障被告权利的价值的体现,也是现代诉讼法的基本价值结构。然而,法庭不仅要追求实体正义,也要追求程序正义,所以对无罪的原则的实践不只要体现在对受刑事追诉者的称呼上,也必须体现在法庭布置上,因为”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从被告人站在法庭中间的笼子里的法庭布置看,这其中体现出的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的观念依然影响着立法者,进而影响到法院法官在刑事审判中消极被动、客观中立的立场,一定程度上将”等腰三角形“的结构在形式上变为”倒三角“的结构,即刑事审判变为公诉机关与法院一同对被告的审判,这在当前我国实践中法院与检察机关分工制约关系不明确的现实下,对被告合法权利的侵害,因为只有经过正当程序最终判决被告有罪时,才在法律上被确定为”罪犯“,在这之前被告仍然被推定为合法公民,应当受到平等对待。
此外,在法庭上两造应当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而在刑事审判中,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追诉,具有强大的力量与资源,被追诉的公民往往是弱小的,为了防止公诉机关滥用公权力和冤枉无辜,即必须保证二者的在”诉讼武器“的平衡,因而法律往往要在程序上限制公诉人而赋予受刑事追诉者以更多的权利。
最后,在现行的刑事法庭布置下,被告独自站在法庭中间的笼子里,面对庄严的法庭、肃穆的气氛、咄咄逼人的公诉人,却远离自己的辩护人,对于一般的尤其是底层的公民被告何以不紧张发抖,不知所措,言语不明,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让其进行正常的、完整的申辩,以将案件的真实情况呈现给法庭?在经过专业法律训练且有强大国家力量支持下的公诉人设计巧妙、气势逼人的甚至威严的讯问下,独自的被告人如何正确得当的回答陈述?对于法官,面对身在笼子的被告人,其头脑中是会存在先入为主的判断?对于辩护人,在要与自己的当事人交谈还需要得到法官的允许的情况下,如何更好的为当事人辩护?即如何指导自己的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因为当事人自己的疏忽或者不经意的言词、表情、举动而使法官作出错误的判断?事实上,这样的刑事法庭布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辩护人的辩护作用,加剧了两造在”诉讼武器“的不平等——诉讼地位的失衡,继而可能导致本可避免的错误判断乃至冤假错案。
           值得一提的是,结合近期的审判实践看,“薄案”与“刘汉案“在公开审判时,被告虽然也坐在笼子里,但却没有剃光头,也没有穿囚服,显然这是我国审判中形式平等的一大进步。然而吊诡的是,我国目前多数刑事审判中,被告均是剃光头、穿囚服,以”准罪犯“的身份站在法庭上,不得不让人质疑这二者区别的合理性。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认为,我国的刑事法庭的布置应当进行改革,顺应现代刑诉法发展潮流,参照西方国家的刑事审判庭的布置,让被告坐到自己的辩护人身边,并完善相关制度,明确并保障被告的沉默权,以保证”等腰三角形“的诉讼结构,在程序上切实保障公民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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