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21:1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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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下发的首份《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特许人对特许经营所作的说明和承诺,如果对特许经营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即使未写入合同也有可能被视为合同内容。
  根据意见的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使用的广告或者宣传手册等资料,一般会被视为要约邀请,但特许人就特许经营所作的说明和承诺对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的,将有可能被视为合同内容。而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特许人隐瞒重大变更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夸大经营资源等,如果给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被特许人就可以请求撤销或者依法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
  意见还规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的合理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且特许人不得完全限制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但被特许人已经实际利用经营资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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