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21:1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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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不服北京市文化局作出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同意书》,刘先生将文化局告上了法院。4月28日下午,这起行政诉讼案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与以往不同的是,这起行政案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判,适用了简易程序,这是继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发布后,国内首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
  下午两点半,审理正式开始。法官孙建一人端坐在庄严的审判台后宣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由行政审判庭法官孙建独任审理。”
  旁听席上,来自最高法以及成都、北京等试点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基层法院的法官们,观摩此次庭审。
  “文化局给我颁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同意书》内容错误,导致我长达4年没能办下相关手续,我要求撤销被告所作同意书的内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刘先生在法庭上说,北京市文化局2006年6月12日作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同意书》中载明,被许可人为“北京瑞得在线好利缘上网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先生”,“连锁类型:加盟连锁”等内容。但事实上,其在向文化局申请筹建时,“北京瑞得在线好利缘上网服务中心”还只不过是一个刚刚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不能作为独立主体充当“被许可人”,而且在企业性质上同意书写明“连锁类型:加盟连锁”,与他申请的个人独资企业也不符。
  对于刘先生的主张,卫生局的答辩意见很简单,认为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刘先生在同意书作出4年半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听了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后,孙建主持进行法庭调查。
  “原告,你何时收到的同意书?”
  “2006年6月就收到了。”刘先生答道。
  “为何等到此时才提起行政诉讼?”
  “文化局作出同意书时没有向我说明权利,直到去年我与其他行政单位发生诉讼才发现,按照同意书,我既不是行政行为的申请人,也不是被许可人,同意书内容有误。”
  案件进行至此,诉讼时效成为焦点问题。为此,孙建当即宣布休庭10分钟,对原告的起诉期限进行审查。
  短暂的休庭后,孙建查明相关事实后再次回到法庭,并当庭对案件进行了宣判:经过审理,刘先生在得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后,时隔4年才提起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依法判决驳回其起诉。
  一场行政诉讼纠纷,经过不到一个小时的审理便有了定论。用海淀法院院长鲁为的话说,这正是推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重要原因之一。
  据鲁为介绍,近年来,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及审判难度均大幅增加,与有限的行政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在这种背景下,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成为近年来行政诉讼进行改革创新的主要方向。而对于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一方面可以使整个案件处理所耗费的时间、人力、物力大为减少,提高司法效率;另一方面则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让“民告官”变得更为便捷。
  适用简易程序需双方当事人同意
  本报北京4月28日讯 记者李松黄洁 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从2002年起海淀法院便作为北京市唯一一家试点开展行政诉讼普通程序简便审工作的法院,推行行政诉讼普通程序简便审工作。3年来审结案件566件,占全庭结案的50%以上。
  依据海淀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凡是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均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需事先征得诉讼原被告双方的同意,并由双方签订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权利、义务确认书。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前辅助程序、庭审环节及法律文书都会做一定的简化,例如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多种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并可以不提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而由当事人当庭出示,庭审过程中可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阶段等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必须保证在45天内审结,不得延长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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