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8:0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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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末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保管合同中保管物有瑕疵或需要特殊保管措施时寄存人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寄存人对保管人负有告知的义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如果保管物有瑕疵的,应当将真实情况如实告知保管人。二是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告知保管人。所谓“保管物的性质”,如保管物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
  寄存人违反前两项义务,使保管物本身遭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寄存人违反前两项义务,使保管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寄存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不采取补救措施”是指保管人在接受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时或者在保管期间,尽管寄存人违反了告知义务而没有告知,但保管人已经发现了保管物存在瑕疵、不合理的危险或者易变质等情况,没有将发现的情况及时通知寄存人并要求寄存入取回,或者主动采取一些特殊的保管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无权要求寄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1)寄存人告知的义务;(2)寄存人承担赔偿的责任。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这里的保管物有瑕疵是指保管物本身存有破坏性或者毁坏性缺陷的情形。保管物的性质是指保管物本身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等特性。保管物有瑕疵,寄存人应当告知保管人;寄存人也应当告知保管人。如果寄存人没有告知保管人,致使保管物遭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寄存人没有告知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而按侵权责任。寄存人主张免责的,应负举证责任,应证明保管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但保管人没有采取补救措施。
  对于寄存人因保管物的瑕疵或特殊性质而造成保管人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规定,寄托人应赔偿受寄人因寄托物的性质所受的损害;但寄托人于寄托时不知或不可得知寄托物有发生危险的,或者寄托人已将危险通知受寄人的,或者受寄人虽未受通知但已知情的,不在此限。日本民法典规定,寄托人应向保管人赔偿因受寄物的性质或瑕疵而产生的损害;担寄托人无过失而不知其性质或瑕疵的,或者保管人已知情的,不在此限。我国台湾民法典规定,受托人因寄托物之性质或瑕疵所受之损害,寄托人应负责赔偿责任;但寄托人于寄托时非因过失而不知寄托物有发生危险之性质或瑕疵,或为受寄人所已知的,不在此限。
  白硕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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