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6-16 13:14:2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811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世界杯与司法——不确定中的确定性
   
        这不是一篇探讨世界杯、足球规则与法律之间关系的论文,而是一篇没有主旨、无所谓格式的随笔。我是一个年轻又执着的伪球迷,从2002年日韩世界杯开始(据说,那一年,中国队的百年足球梦实现了,当时我在读小学五年级),之后每隔4年我会看几场比赛,习惯保持到现在的研究生二年级。同时,我也是一个货真价实的法律人,6年的法学院熏陶,(不长也不短,并有志于继续从事法律职业)让我知道,中国的法治梦一如河南“信心哥”的预言(河南一哥们街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国队10年后一定进世界杯四强),距离实现也不远了。
   
        言归正传,世界杯与法有关系吗?我认为,有的,而且很像。
   
        世界杯比赛,除去纯粹看帅哥或刷屏娱乐的一小撮,大部分人最关心的是比赛结果。事实上,我不仅关注每场比赛的结果,也关心赢家的经验与输家的教训,并且还买了彩票为喜欢的球队下了注,只是,目前还没赢过。究其原因,乃是比赛进程如此的不确定:有黑马杀出,也有运气成分,还有临场表现不佳,亦有裁判不给面儿,当然还因为我是伪球迷、猜不准。
        举一例,乌拉圭与哥斯达黎加的比赛。据百度记载,乌拉圭实力非凡,曾获世界杯冠军,而哥斯达黎加似乎只有赢一下中国队的水平,各媒体预测与彩票投注的赔率似乎也为可能的结果做注脚,然而次日的体育头条标题却说,哥斯达是黑马!无论如何,冷门爆了,需要一个“理由”安抚下受伤的心。如无例外,一场大家看好的球队爆冷,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球员临场状态不佳或教练战略判断失误,总之是自身问题。第二,对方突然使出杀手锏或球员超长发挥、配合良好、状态极佳,总之是对方太强了。第三,裁判员很给面儿或者不给面儿。一般说来,球赛当然是球员与教练水平的较量,裁判者只需居中裁判即可。然而,事实上,确有裁判者虽不做球员却可以左右比赛进程与结果,比如裁判不公、吹黑哨偏袒一方,总之,裁判员枉法裁判了。第四,其他原因。比如天气太冷或太热,下雨或冰雹,对有些球队确实造成影响。
    联想司法审判。法庭如球场,同样是个剧场。进入法庭的人,无论律师、检察官与法官,单就穿着自不能与当事人、旁听人员或大街上的甲乙丙类似,不然怎可凸显“专业人士”或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特殊呢?其次,法庭之上,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主要由原告、被告及代理人推进。刑事诉讼主要由公诉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推进。当然,还有任何诉讼程序都少不了的裁判者。这样看来,法庭也是两造相争、法官居中的比赛场所,结果总是有输有赢,当然还有调解结案、息讼服判(如同球赛的平分结束、握手言和)。再次,法槌一敲、庭审开始,双方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精彩纷呈或毫无趣味,全赖双方的能耐。
    然而,我们最为关心的,还是最终的判决结果,一如德肖维茨言,司法审判中,除非对自己有利,否则没有人在乎正义。(最多是为了胜诉披上一件正义的外衣罢了)。那么,判决结果究竟由谁决定呢。我想,经历过司法审判的普通人或者受过法学训练的法律人,不会再幼稚的认为,事实与法律决定判决结果。至少,我认为,不全是。法庭可以用多变与不确定来形容了,一如一场比赛(除非实力悬殊如巴西VS中国)不到最后一刻,谁都不敢擅自下结论。
    我想,司法判决应是三方的角力:我方(原告及其代理人、公诉方),对方(被告及其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第三方(法官及陪审员),当然还有其他(比如政法委的批示与上级领导的条子)。
    有时候,当我试图与当事人或普通人(未受过法律训练的一般民众)解释,判决结果可能并不完全依靠事实与法条,或者律师并不能决定什么之时,他们会疑惑甚至愤怒:中国的法律哪去了?法官会枉法裁判是不是?我们老百姓有冤不能申怎么办?
    当然,我知道,当事人并不真正关心法律的公正,而是在乎他自身的“胜诉的正义”罢了。其实,如果能通过关系或贿赂最终取胜,当事人八成也会干违法之事。只是,现在,我似乎可以对当事人,至少懂点足球特别是看过乌拉圭VS哥斯达黎加比赛的(伪)球迷说:实力强不代表肯定赢,证据、事实与法条只是增加判决胜诉的砝码之一,但还不足以形成压倒性的优势。因为,你可能不知道对方的实力,或者裁判者的态度,以及对方与裁判者的关系,以及其他因素(比如:政法委或某领导的权威)。
   
        那么,司法判决受如此多因素的影响,是不是代表司法是不确定、多变的?以至于,面对不确定的司法判决,当事人、律师甚至法官都无能为力?
        不是,即使仅是对法治的固有激情与信心也不应得此结论。在影响司法判决的多种理性与非理性因素中,我们还是可以发现其中的确定性。
    其一,事实与法条依然是庭审的基础。法庭依然需要事实与证据,无充分准备却指望临场发挥感染法官,恐怕是搬石头砸自己脚。一位当事人自认为很有理,却提不出任何有效的证据证明,结局将是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诉求。或者,一名律师自恃经验丰富(很多时候,只是“经历丰富”而已),却将证据目录或代理词搞得一团糟,对方律师会不反驳吗,法官会尊重这样的律师吗?
    “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永远不过时,一如球队实力依然占据重要位置。(只是不要绝对罢了)。举个伤心的不恰当的例子,足球比赛中的巴西与中国队,即使中国队买通了裁判,中国会赢吗?难说。或者,玻璃心的“爱国者们”可以换个例子,比如中国队VS巴西队的乒乓球赛(巴西打乒乓吗),即使巴西贿赂裁判或者引入外援,胜算又有几分。
    第二,程序是我们的武器。常有当事人讲,对方很有势力或者法官被行贿了,对于当事人的话,律师总是将信将疑吧。如果对方真的实力强大或者法官不公,我们该怎么办,束手就擒?
    不是。法律本身乃是一种程序。许多案件,法律实体上说不过去或者压根不需要考虑实体问题,单靠程序瑕疵就可以四两拨千斤。比如,管辖权异议即为一种可行办法。或者,不服一审可以上诉,因为中院或高院相对基层来说,更容易摆脱地方势力的干扰。再或者,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证据,以此理由也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还有,主体不适格可以直接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曾经一当事人因为当了被告而惶恐不安(或许是传统的耻诉观念或惧怕诉讼观念之由),其实不过是对方公司出事后慌乱找错了被告,其实我方只需一纸主体不适格的答辩状即可……一如世界杯,也是追求程序正义的地方。众多裁判,什么主裁与边裁,不可能同时瞎了眼或者被贿赂吧,以及那么多的监控设备、球迷、媒体与亿万电视观众,谁能骗过如此雪亮的眼睛。联系当前,我国法院重点推进的“生效裁判文书网上”或“庭审公开”,也是追求程序正义的方式吧。或许,你可以不同意判决结果,却无法从法律程序中找到重大瑕疵。
   
    点到为止、就此搁笔。
    法治,没那么近距离,也没那么遥远。
                                            
                                                  2014年6月15日夜
                                                     于政法大学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