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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7 09:20:0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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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翟金海与翟光增宅基纠纷案的复函
1992-07-0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91民他字第59号
发布日期:1992-07-09
执行日期:1992-07-09
河北省高级人院:
你院(90)民监字第570号《关于翟金海与翟光增宅基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双方讼争的宅基在土改时翟光增家填发的土地房产证记载系空宅基,以后也未使用。而该案在你院送达(89)民监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后,翟金海在邢台市民政局找到其土地房产证存根,证明他家对双方争议的宅基在土改时也进行了登记。1961年政府又给翟金海发了契证,进一步明确了其使用权,并长期使用。据此,以维护翟金海对争议宅基的使用权为宜。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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