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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立法“门前三包”上升为法律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提请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草案将在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中实行的“门前三包”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对工地乱象、运输砂石的车辆沿路污染、停车难等问题作出强制性规定,并对垃圾分类、垃圾减量、餐厨垃圾处理特别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作出规定。 城乡容貌与环境一体化推进村民委员会应制定村规民约 草案规定,省和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开发公益性岗位、以工代赈和村民自治等措施,建立农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完善农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推进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草案明确提出,应当将农村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统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一并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逐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草案还提出,省和市县政府应当支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 草案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村庄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本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村规民约,对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等作出约定,维护整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据了解,这是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责任主体地位的首次确立。 规范城乡容貌管理乔灌木覆盖率占绿地70% 以上 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和发展的城乡容貌标准,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和省的标准的城乡容貌标准,市、县政府应当组织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进行城市设计。 草案明确指出,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立面开设、安装门窗、空调外机、遮阳棚以及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的,应当保证安全美观,并不得违反有关城市设计要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或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保持其整洁完好。 草案规定,地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各类城乡公共信息标志的规格、色彩、形式、图案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置,便于识别,与城市景观、照明灯光相协调。城乡雕塑、街景艺术品应当与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对于城乡园林绿化项目,草案明确规定,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70% 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70% 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60%.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 对于停车难问题,草案提出严格控制利用道路设置停车泊位收取费用,城镇街道两侧经营场所应当利用自有场所合理设置停车场或者停车位,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路划定停车位并收费,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划定停车位并收费。鼓励沿街单位对外开放自由停车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规范设置一定数量的停车位,确保停车有序。草案还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乡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放置或者设置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障碍物。 关于便民摊点的设置,草案提出,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合理设置限时经营、保证卫生的临时排档、临时市场作为便民摊点,并对允许设置便民摊点的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 明确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扶持垃圾焚烧发电 草案提出,环境卫生管理试行责任区制度,明确规定了小区、商铺、道路、工地、景区景点、机关单位等场所的责任人。 对于垃圾处理,草案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填埋设施运营单位实行分区域逐层填埋作业,缩小作业面,控制设施周边的垃圾异味,防止废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应当足额使用石灰、活性炭等辅助材料,去除烟气中的酸性物质、重金属离子、二噁英等污染物,保证达标排放,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当安装排放自动检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 草案明确提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应当运入无害化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规定应当推行“户清扫分类、村收集处理、乡镇分类转运、市县分类处理”的方式,将农村生活垃圾纳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处理。 草案规定,餐饮业经营者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河道、公共地下排水管网、公厕,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限制或者禁止一次性餐具,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减少白色污染。 省和市县政府对利用淤泥、垃圾进行沼气开发、堆肥、焚烧发电等资源利用的项目,可以予以相应扶持。 对于宠物的卫生管理,草案提出,宠物饲养人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场所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宠物随地便溺,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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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立法“门前三包”上升为法律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提请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草案将在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中实行的“门前三包”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对工地乱象、运输砂石的车辆沿路污染、停车难等问题作出强制性规定,并对垃圾分类、垃圾减量、餐厨垃圾处理特别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作出规定。
城乡容貌与环境一体化推进村民委员会应制定村规民约
草案规定,省和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开发公益性岗位、以工代赈和村民自治等措施,建立农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完善农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推进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草案明确提出,应当将农村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统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一并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逐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草案还提出,省和市县政府应当支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
草案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村庄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本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村规民约,对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等作出约定,维护整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据了解,这是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责任主体地位的首次确立。
规范城乡容貌管理乔灌木覆盖率占绿地70% 以上
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和发展的城乡容貌标准,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和省的标准的城乡容貌标准,市、县政府应当组织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进行城市设计。
草案明确指出,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立面开设、安装门窗、空调外机、遮阳棚以及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的,应当保证安全美观,并不得违反有关城市设计要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或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保持其整洁完好。
草案规定,地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各类城乡公共信息标志的规格、色彩、形式、图案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置,便于识别,与城市景观、照明灯光相协调。城乡雕塑、街景艺术品应当与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对于城乡园林绿化项目,草案明确规定,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70% 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70% 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60%.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
对于停车难问题,草案提出严格控制利用道路设置停车泊位收取费用,城镇街道两侧经营场所应当利用自有场所合理设置停车场或者停车位,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路划定停车位并收费,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划定停车位并收费。鼓励沿街单位对外开放自由停车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规范设置一定数量的停车位,确保停车有序。草案还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乡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放置或者设置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障碍物。
关于便民摊点的设置,草案提出,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合理设置限时经营、保证卫生的临时排档、临时市场作为便民摊点,并对允许设置便民摊点的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
明确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扶持垃圾焚烧发电
草案提出,环境卫生管理试行责任区制度,明确规定了小区、商铺、道路、工地、景区景点、机关单位等场所的责任人。
对于垃圾处理,草案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填埋设施运营单位实行分区域逐层填埋作业,缩小作业面,控制设施周边的垃圾异味,防止废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应当足额使用石灰、活性炭等辅助材料,去除烟气中的酸性物质、重金属离子、二噁英等污染物,保证达标排放,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当安装排放自动检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
草案明确提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应当运入无害化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规定应当推行“户清扫分类、村收集处理、乡镇分类转运、市县分类处理”的方式,将农村生活垃圾纳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处理。
草案规定,餐饮业经营者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河道、公共地下排水管网、公厕,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限制或者禁止一次性餐具,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减少白色污染。
省和市县政府对利用淤泥、垃圾进行沼气开发、堆肥、焚烧发电等资源利用的项目,可以予以相应扶持。
对于宠物的卫生管理,草案提出,宠物饲养人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场所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宠物随地便溺,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