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24:4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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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表决立法严禁过期食品“回炉”
  如何以“最严的准入、最严的监管、最严的执法、最严的处罚、最严的问责”,把上海建设成为全国食品最安全的城市之一?7 月29日上午表决的《上海市实施 办法(草案)》给出答案。草案中新增规定: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用过期食品为原料“回炉再产”、不得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
  禁止回收过期食品作原料
  草案中新增条款,禁止生产经营“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原料的”食品、不得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草案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虚假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今后,商家如果修改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情节严重可能被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
  对于长期以来食品回收的制度缺失,此次立法有了细化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回收食品进行登记。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出售,并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和告知;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对过期食品予以销毁,并记录处置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监管管理部门应当对回收食品登记和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入法”
  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也在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全面“升级”。除了规定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之外,草案中还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并建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和监管。
  食品摊定点定时经营需登记
  此前在立法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食品摊贩管理相关规定,最终保留了“定时定点经营”的相关条款,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等。”
  草案中新增了一些细化条款。今后,在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经营的食品摊贩,必须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信息登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草案明确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立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草案还规定“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置。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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