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25:1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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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的决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1年7 月16日由韩正市长签署市政府第69号令公布,并于同日起生效。该决定全文将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 )、“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 )上公布,并在《解放日报》上全文刊载。
  市政府于1993年10月颁布的《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对规范本市养犬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本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管理理念等与当前养犬管理的现状已不相适应。
  为了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11年5 月15日起实施。《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根据国家法律并结合本市实际,在犬只免疫、养犬登记、养犬行为规范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鉴于本市已建立了新的养犬管理体制,实行新的养犬行为规范,《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的内容已不再适用,市政府决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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