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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黄凌志字号:T|T核心提示:由于民事诉讼庭审程序的设置不尽合理,导致了案件在开庭审理时,耗费在庭前准备和告知诉讼权利义务阶段的用时比较长,导致应当作为庭审重点的当庭质证和法庭辩论的时间反而比较短,在影响庭审效率的同时也不便于合议庭充分查明案件事实。鉴于此,特对民事诉讼庭审提出以下改进意见。 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我参与了多次民事案件的庭审。在庭审中,我发现由于庭审程序的设置不尽合理,导致了案件在开庭审理时,耗费在庭前准备和告知诉讼权利义务阶段的用时比较长,导致应当作为庭审重点的当庭质证和法庭辩论的时间反而比较短,在影响庭审效率的同时也不便于合议庭充分查明案件事实。鉴于此,特对民事诉讼庭审提出以下改进意见: 一、关于宣布法庭纪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书记员在开庭审理前宣布法庭纪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个误区,一种是由审判长代为履行宣布法庭纪律的程序,一种是在案件没有旁听人员时仍宣布旁听人员应遵守的纪律。因此,人民法院可以考虑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制作成展板,在法庭、审判庭内或宣传栏内予以悬挂,便于当事人查阅和遵守。在开庭时没有旁听人员时,对旁听人员应遵守的纪律等可以考虑省略。 二、关于核对当事人身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核对当事人,包括查明原告、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身份情况,查明诉讼代理人有无授权委托书及代理权限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考虑在庭前准备时由审判长召集各方当事人相互进行详细核对,这样在开庭时只需由审判长简单的陈述当事人信息即可,可以大大的节约庭审时间。 三、关于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也应遵守不少的诉讼义务。因此在开庭审理时,告知上述权利义务不但要占用不少的时间,而且简单的口头告知往往让那些法律知识淡薄的当事人只能是一知半解。参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向其送达书面的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因此人民法院可制作书面的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将上述告知内容载入,并与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一并送达当事人。在庭审时,则可简单交代诉讼权利和义务,但告知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一事不可精简。 四、关于当庭举证、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应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这一副本应当在开庭前由人民法院送达给对方当事人。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少数案件往往在开庭时,一方当事人才看到另一方当事人的相关证据。这样不但导致了当事人纠缠于“举证期限”和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而且让诉讼参与人不得不当庭将大量时间耗费在对证据的审查上,从而直接拖延了庭审的节奏。因此,人民法院在对原告的立案审查、被告提交答辩证据时,很有必要落实证据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严格要求一方当事人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至迟在送达开庭传票前,将一方证据送达另一方。 (作者系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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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黄凌志字号:T|T核心提示:由于民事诉讼庭审程序的设置不尽合理,导致了案件在开庭审理时,耗费在庭前准备和告知诉讼权利义务阶段的用时比较长,导致应当作为庭审重点的当庭质证和法庭辩论的时间反而比较短,在影响庭审效率的同时也不便于合议庭充分查明案件事实。鉴于此,特对民事诉讼庭审提出以下改进意见。
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我参与了多次民事案件的庭审。在庭审中,我发现由于庭审程序的设置不尽合理,导致了案件在开庭审理时,耗费在庭前准备和告知诉讼权利义务阶段的用时比较长,导致应当作为庭审重点的当庭质证和法庭辩论的时间反而比较短,在影响庭审效率的同时也不便于合议庭充分查明案件事实。鉴于此,特对民事诉讼庭审提出以下改进意见:
一、关于宣布法庭纪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书记员在开庭审理前宣布法庭纪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个误区,一种是由审判长代为履行宣布法庭纪律的程序,一种是在案件没有旁听人员时仍宣布旁听人员应遵守的纪律。因此,人民法院可以考虑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制作成展板,在法庭、审判庭内或宣传栏内予以悬挂,便于当事人查阅和遵守。在开庭时没有旁听人员时,对旁听人员应遵守的纪律等可以考虑省略。
二、关于核对当事人身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核对当事人,包括查明原告、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身份情况,查明诉讼代理人有无授权委托书及代理权限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考虑在庭前准备时由审判长召集各方当事人相互进行详细核对,这样在开庭时只需由审判长简单的陈述当事人信息即可,可以大大的节约庭审时间。
三、关于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也应遵守不少的诉讼义务。因此在开庭审理时,告知上述权利义务不但要占用不少的时间,而且简单的口头告知往往让那些法律知识淡薄的当事人只能是一知半解。参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向其送达书面的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因此人民法院可制作书面的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将上述告知内容载入,并与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一并送达当事人。在庭审时,则可简单交代诉讼权利和义务,但告知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一事不可精简。
四、关于当庭举证、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应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这一副本应当在开庭前由人民法院送达给对方当事人。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少数案件往往在开庭时,一方当事人才看到另一方当事人的相关证据。这样不但导致了当事人纠缠于“举证期限”和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而且让诉讼参与人不得不当庭将大量时间耗费在对证据的审查上,从而直接拖延了庭审的节奏。因此,人民法院在对原告的立案审查、被告提交答辩证据时,很有必要落实证据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严格要求一方当事人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至迟在送达开庭传票前,将一方证据送达另一方。
(作者系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