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8: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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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二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租赁物所有权以及出租人在承租人破产时的取回权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的主体是财产所有权,它的客体是财产,它的内容是财产所有权人对其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非财产所有权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是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排除他人非法干预的支配权。所有权具有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以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为其完整的内容。除法律规定的以外,这种支配权不受限制。在融资租赁过程中,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出租人始终对租赁物拥有所有权。
  但是,在融资租赁中,所有权在行使过程中处于不完整状态。也就是说,租赁物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并不是同时集中于一个主体手中的,它存在着分离。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了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但分离并不影响所有权人,即出租人行使权利。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在承租人最终行使购买选择权之前,租赁物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出租人。这一权利使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以下义务:
  1、保管、保养租赁物,使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对租赁物进行抵押、转让、转租、赠与、迁离、重大改造、用作投资
  3、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作为合同的买受人,支付了合同规定的价款后,即取得了租赁物的所有权,这一权利并非来自融资租赁合同,而是来自买卖合同。这项权利可以对抗包括承租人在内的一切人,当然也包括对抗承租人的其他债权人和承租人破产时的破产清算人。因此,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列入承租人的破产财产,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当然,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时,也负有清算义务。
  所谓破产时的取回权,是指对于由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财产,如果有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该财产的所有人有从清算组处取回该财产的权利。
  要行使取回权,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形成取回权的原因是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已经实际占有他人财产。而且这种占有关系一直存续于破产宣告之后,权利人并没有因为宣告破产而丧失对该财产的权利。(2)取回权人要求行使取回权的对象是不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在融资租赁中,由于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理所当然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有取回权。
  蔡崎峰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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