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27:1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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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刑事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但当前刑事辩护制度面临诸多困难甚至障碍,主要包括: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不是辩护人;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必须经办案机关的安排或批准,还要派员在场;即使如此,“会见难”仍然突出:“阅卷难”使律师难以“以事实为根据”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辩护;法定法律援助的范围太小;关于辩护人责任的规定,强调实体辩护,忽视程序辩护,甚至要求辩护人承担举证责任;新律师法针对会见难、阅卷难问题进行了修改,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贯彻执行。
  上述种种使人们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极为关注,也抱有很大期待。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刑事辩护制度修改完善的方案令人鼓舞,给人信心,至少从立法上把上述问题都解决了:首先,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其次,除少数几种特殊案件外律师会见、阅卷大门敞开,其中关于会见不被监听和审查起诉阶段起律师会见时可就有关证据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核实的规定尤其值得肯定;再次,法定法律援助的对象从三种人扩大到四种人,而且从侦查阶段就应当提供;最后,明确了辩护人的责任表现为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举证是诉讼权利而不是诉讼义务。
  相信上述规定一旦通过,会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和刑事辩护职能的充分发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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