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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居民区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前,如没有向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办理地名登记审核手续,或擅自移动、涂改、损毁地名标志,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这是近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的。 据介绍,近年来,由于地名管理无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致使涉地名侵权、违法事件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促进地名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新疆结合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该《办法》的施行,将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区范围内的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居民地名称、门楼牌号名称,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专业设施、市政设施、基础设施、建筑物、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实现规范、有效的管理。 《办法》明确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尊重历史沿用名称和当地群众意愿,统一管理,分类、分级审批的原则。 《办法》强调,同一城镇内的居民区、片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以及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重名或者同音的,随意简化少数民族语地名的,以外国地名命名地名的,以国家领导人姓名命名地名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命名的其他情形,将被禁止命名地名,已经命名的应当更名。 《办法》严格规定,建设单位在居民区、建筑物办理项目规划审批前,没有向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办理地名登记审核手续,以及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公文往来、信息发布、对外交往中没有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市)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单位、组织和个人擅自移动、涂改、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县(市)以上民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该地名标志造价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县(市)以上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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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居民区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前,如没有向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办理地名登记审核手续,或擅自移动、涂改、损毁地名标志,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这是近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的。
据介绍,近年来,由于地名管理无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致使涉地名侵权、违法事件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促进地名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新疆结合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该《办法》的施行,将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区范围内的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居民地名称、门楼牌号名称,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专业设施、市政设施、基础设施、建筑物、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实现规范、有效的管理。
《办法》明确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尊重历史沿用名称和当地群众意愿,统一管理,分类、分级审批的原则。
《办法》强调,同一城镇内的居民区、片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以及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重名或者同音的,随意简化少数民族语地名的,以外国地名命名地名的,以国家领导人姓名命名地名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命名的其他情形,将被禁止命名地名,已经命名的应当更名。
《办法》严格规定,建设单位在居民区、建筑物办理项目规划审批前,没有向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办理地名登记审核手续,以及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公文往来、信息发布、对外交往中没有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市)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单位、组织和个人擅自移动、涂改、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县(市)以上民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该地名标志造价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县(市)以上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