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27: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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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出台少审工作省级规范性文件
  加强部门协作落实回访帮教规范社会调查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福建三明会议”精神,今年7 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市综治办、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团市委制定出台了《重庆市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配套工作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暂行办法》,这是重庆首次就相关问题在省级层面出台规范性文件。
  为了充分发挥少年审判教育、感化、挽救的功能,重庆法院完善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制度,规定法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未成年被告人实施被指控行为的原因剖析,应当吸取的教训,犯罪行为对社会、家庭、个人的危害和是否应当受刑罚处罚,如何正确对待人民法院的裁判,接受社区矫正或者在监管场所服刑应当注意的问题等。同时,因帮教矫治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特邀帮教人员到庭参加法庭教育。
  同时,重庆法院积极开展判后延伸工作,落实回访和帮教措施,努力促进未成年罪犯身心健康发展。重庆高院强调,对于适用非监禁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应当建立回访考察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回访考察,并协助社区矫正组织做好未成年罪犯的社会回归工作。结合自身的实际和特点,渝中区法院建立未成年犯个人档案,判后进行有针对性的考察帮教;巴南区法院坚持由资深法官拟写个别化的判后法官寄语,用爱心指引少年犯认真改造、走向新生;大渡口区法院、渝北区法院积极探索未成年非监禁犯、轻刑犯就业援助机制,为未成年犯提供自我矫正、融入社会、服务社会的实践平台,消除他们的生活危机和信仰危机,从源头上减少了未成年犯的再犯可能。
  社会调查制度是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的探索热点,但对其合法性不足、可靠性难保等问题的质疑就一直没有停止。针对这些问题,重庆高院联合相关部门,经过深入调研,对社会调查从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实施组织、调查主体、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式、工作程序等方面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重庆高院要求,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应当及时审查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认为报告内容不全面或涉及社区矫正可能性评估的,可以要求出具该调查报告的原司法行政机关补充调查。二审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对一审所具有的社会调查报告认真审查。如一审因客观原因没有社会调查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全面的,可以自行委托未成年被告人住所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重庆高院规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员收到出庭通知书后,应当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庭,宣读社会调查报告。控辩双方可以就社会调查报告收集程序及内容提问并发表意见,社会调查员应当如实回答,质证完毕后退庭。
  重庆高院副院长吴继生告诉记者,今后,重庆法院还将进一步加强同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工作沟通,推动制定关于未成年人司法救治、复学安置等问题的文件,积极建立和完善“政法一条龙”工作机制,形成有效预防、矫治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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