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28:2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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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闭幕的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案)》(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2年1 月1 日起施行。
  《条例》从二审稿的一百条精简为八十四条,对未成年人的义务作了规定,增加了鼓励、奖励和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举报的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有望获得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举报未成年人被侵权行为有望获奖励
  《条例》在赋予未成年人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义务,引导其正确行使相关权利。为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未成年人有义务接受法律、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等知识宣传,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珍爱生命,掌握基本的生存常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抵制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
  《条例》总则中增加了鼓励、奖励和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举报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此外,为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条例》把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内容提并到第一章总则中。
  不对普遍性的网吧管理做规定
  互联网管理涉及的方面较多,《条例》侧重于在互联网管理中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不作普遍性的网吧管理规定。
  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较多意见认为对于上网,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有所区别,重点是做好防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工作,而不是规定网吧的经营时间限制成年人上网等内容。
  对于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上位法,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已有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因此,《条例》中不再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互联网上网流量监控等做出规定。
  针对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和防止通过互联网接触不良信息的社会要求,《条例》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性规定: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和设施;严禁非法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有关主管部门防止未成年人利用手机、电脑等工具通过互联网接触不良信息;公安、文化等主管部门建立监管巡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取缔非法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无照经营活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法律责任中对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等行为分别规定了行政处罚。
  对未成年人罚款幅度不宜过大
  《条例》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立法,对于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不再规定,罚款幅度也不宜过大。
  《条例》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删去了草案二审稿的第八十七条“场馆收费违法责任”、第八十八条“未要求出示证件责任”和第九十五条“用工违法责任”的规定。
  为保持法规内容前后一致,且国务院行政法规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已有处罚,删去了草案二审稿的第九十条第二款“非法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没收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民事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二审稿中第九十一条“断网控制违法责任”的规定也作了删除。
  此外,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在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以及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适当调整了罚款幅度和停业整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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