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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终身监禁首入刑法:贪腐重罪要受自由刑严惩
2016-10-18 10:50:00
七柒
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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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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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伯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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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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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终身监禁制度首次被写入我国刑法法典
●今年4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
●10月9日,白恩培因受贿罪成为我国终身监禁第一人;7天后,10月17日,魏鹏远被判死缓并决定终身监禁
记者根据权威资料梳理发现,国庆过后,各地司法机关集中起诉、审判一批“大老虎”,掀起一轮“定刑”小高潮:10月9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被判死缓并决定终身监禁;10月11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申维辰被判处无期徒刑;10月13日,海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谭力被判无期徒刑;10月14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金道铭被判处无期徒刑;10月17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也被判死缓并决定终身监禁。其中,白恩培、魏鹏远被判死缓并决定终身监禁案是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以来,法院作出终身监禁判决的两名巨贪,引起各类媒体关注。
罪刑相适应
按照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从本可判处死刑的巨贪开始尝试终身监禁,是积极而稳妥的选择。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贪污受贿犯罪,增设了终身监禁的规定。今年4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白恩培、魏鹏远成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终身监禁的两名贪官,再次释放出中央依法从严惩处腐败的信号。”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告诉记者。
那么,终身监禁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呢?黄京平认为,从无期徒刑的角度看,终身监禁是真正意义上的“无期徒刑”;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角度看,终身监禁是替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没有故意犯罪等新出现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因此,终身监禁是在死刑缓期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中间刑,但其应属于无期徒刑的特殊种类刑罚。
他分析说,因贪污贿赂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员,有可能面临终身监禁的刑罚,不再享有减刑和假释的机会,这无疑体现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趋势下,参考世界各国的做法,终身监禁是尽量不折损法律威慑力的替代性措施。按照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从依法本可判处死刑的巨贪开始尝试终身监禁,是积极而稳妥的选择,更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体现。终身监禁刑罚还利于更好地避免错判的发生以及给国家、被告人带来的损失。
黄京平同时提出,“终身监禁”不太可能成为巨贪标配。他认为,终身监禁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终身监禁具有严厉惩治腐败和严格控制死刑这两方面的政策功效,只是在极其个别的情况下才会适用。
法治化走向
终身监禁,丰富了惩治腐败行为的法律手段,让惩治更为精准和完备,给贪官带来强大的威慑力。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白恩培此次成为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来第一个被判处终身监禁的贪官,具有特殊的反腐意义。这说明,中国反腐败正走向法治化,运用法治力量对贪官进行审判,捍卫司法的正义。终身监禁的运用,弥补了直接死刑过重而无期徒刑过轻的问题,丰富了惩治腐败行为的手段,让惩治更为精准和完备,有利于编织起更为完整的反腐网络,给贪官带来强大的威慑力。
庄德水认为,一段时间里,一些贪官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再以身体不适和需要治病为由,借助减刑、假释等方式规避惩处。这种“潜规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反腐效力,影响了反腐的公信力,给社会公众造成了错觉,似乎以为罪大恶极的贪官都不会真正“入笼”。终身监禁的运用,消除了社会公众的疑虑,既是对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的强力承诺,也是对未来中国反腐走向的一种政治肯定,决不会停止反腐步伐。终身监禁司法严肃性,让贪官“牢底坐穿”,不给贪官留下规避惩处的操作空间。与此同时,要看到,终身监禁只是一种惩治手段,不能替代其他综合性的反腐措施,我们要看到这种手段运用的必要性,也要看到这种手段本身的局限性,认真研究之,合理运用之。
“在司法上,终身监禁的运用具有多重条件,适用于判处死缓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如果达不到死缓标准,犯罪影响也不重大,则不适用终身监禁。终身监禁的运用要综合考虑腐败案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从近几年审判可以看出,被判处死缓的贪官已越来越少,慎用死刑已成为一个常态。贪官被判处终身监禁决不会是个例,我们将会看到一些罪大恶极且影响恶劣的贪官受到终身监禁。”庄德水对记者说。
庄德水分析说,中国传统社会存在“杀贪官”的观念,不严惩贪官,不足体现民心民意。死刑政策的运用要体现政治智慧,减少死刑,代之处以终身监禁,完全符合国际司法趋势,体现中国反腐的国际化,不仅不会降低反腐力度,反而会彰显中国政府的反腐态度。更重要的是,反腐力度有多大,反腐态度有多坚决,不能简单地以多少贪官被判处死刑为标准,而应该从全局性角度加以衡量,看社会公众的反腐满意度、政治生态的革新程度等。
自由刑严惩
随着人们对自由的认识越来越深刻,追求自由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终身监禁这类自由刑会产生越来越大的震慑力
“毋庸置疑,白培恩、魏鹏远成为被判终身监禁的贪官,标志着我国对腐败犯罪的惩治力度和打击方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副主任杜治洲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
杜治洲表示,如果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终身监禁,从制度上堵住了贪官被判死缓之后以各种方式逃避惩罚的漏洞,那么对白培恩等人的判决则从事实上开启了这一过程。它预示着未来贪腐重罪将更多地受到自由刑的严厉惩处。在当前高压反腐态势和反腐法治化的双重背景下,“牢底坐穿”可能会成为巨贪的标配。
他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死缓与无期徒刑之间没有很大的差异,都可以减为有期徒刑,但是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可谓天壤之别,是“生”与“死”的不同。终身监禁的设立,弥补了死刑和有期徒刑之间的鸿沟。可以说,过去个别被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的贪官提前出狱的个案,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官员的贪欲:大胆捞吧,即便被抓了也就坐几年牢,或者弄个保外就医还可以轻松享受赃款赃物。终身监禁的实行断了贪官的这种念想。新刑法采用了“数额+情节”的立法模式,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贪官可以适用终身监禁。这将产生两个方面的震慑:一是贪官再不敢肆无忌惮大贪,在数量上会有所顾忌;二是贪官会慑于情节对判决结果的影响,在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等方面情节严重的腐败行为,会有所收敛。
杜治洲特别强调说,死刑的减少不会导致反腐力度的弱化。随着人们对自由的认识越来越深刻,追求和保护自由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终身监禁这类自由刑会产生越来越大的震慑力。死刑通常适用于一些抢劫、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腐败犯罪因不对人的生命产生直接的威胁,减少适用死刑也有其内在逻辑。更为重要的是,腐败问题不是单单依靠重刑就能解决的,从制度上减少腐败的机会才是治本之策。在预防腐败的功底打好以后,惩治腐败的关键是惩治腐败的广度。换句话说,腐败受到惩罚的概率是关键。中国香港的刑法中没有死刑,但贪腐得到惩治的概率很高,可以说是“伸手必被捉”,正是这造就了香港的高廉洁度美誉。
威慑力不减
终身监禁,能持续加大反腐败力度,标本兼治的反腐败策略下巨贪养成的空间不断被压缩。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廉政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金程分析认为,导致白恩培、魏鹏远领刑的主要事实主要集中在其涉案金额巨大。所以,今后如果再有动辄贪腐过亿元甚至数亿元的“巨贪”,很有可能再次出现“终身监禁,并且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方式判决。当然,涉案金额并非唯一量刑要素。
10月14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金道铭因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金道铭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法院认定金道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23亿余元,而白恩培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4亿余元,但涉案金额的差别并非决定两案判决结果不同的唯一因素。白恩培的司法判决中显示,除受贿罪以外,白恩培还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院综合考虑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但“主动交待、认罪悔罪”,最终判处其死缓并按“终身监禁”执行。两案对比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终身监禁”使用非常慎重,刑法修正案施行近一年后才出现首例判例。
刘金程告诉记者,近年来针对贪污贿赂罪直接判处死刑的案例正在减少,一方面是国家慎用死刑,特别是针对只导致经济损失,并未对社会造成更严重危害的犯罪分子慎用死刑;另一方面党和政府持续加大反腐败力度,标本兼治的反腐败策略下巨贪养成的空间不断被压缩。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实践运用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要求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针对一部分人对减少死刑可能弱化治腐力度的疑问,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宋伟向记者表示,减少死刑立即执行并不意味着弱化腐败犯罪的惩治力度。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刑,堵住了巨贪“越狱”之路。“终身监禁”入刑,相当于“特别死缓”,跟暴力性犯罪“限制减刑”性质相同,也能对贪腐分子形成强大震慑。从另一个角度看,部分被判处死缓的贪腐官员,虽然有可能“免死”,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但没有减刑、假释的机会,会终身服刑。
宋伟认为,十八大以来,腐败被发现的比例明显升高,因此起到了强有力的威慑作用。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终身监禁”这个重要法条被激活后,腐败分子“不收手、不收敛”的态势将得到有力遏制。(徐伯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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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终身监禁制度首次被写入我国刑法法典
●今年4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
●10月9日,白恩培因受贿罪成为我国终身监禁第一人;7天后,10月17日,魏鹏远被判死缓并决定终身监禁
记者根据权威资料梳理发现,国庆过后,各地司法机关集中起诉、审判一批“大老虎”,掀起一轮“定刑”小高潮:10月9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被判死缓并决定终身监禁;10月11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申维辰被判处无期徒刑;10月13日,海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谭力被判无期徒刑;10月14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金道铭被判处无期徒刑;10月17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也被判死缓并决定终身监禁。其中,白恩培、魏鹏远被判死缓并决定终身监禁案是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以来,法院作出终身监禁判决的两名巨贪,引起各类媒体关注。
罪刑相适应
按照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从本可判处死刑的巨贪开始尝试终身监禁,是积极而稳妥的选择。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贪污受贿犯罪,增设了终身监禁的规定。今年4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白恩培、魏鹏远成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终身监禁的两名贪官,再次释放出中央依法从严惩处腐败的信号。”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告诉记者。
那么,终身监禁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呢?黄京平认为,从无期徒刑的角度看,终身监禁是真正意义上的“无期徒刑”;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角度看,终身监禁是替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没有故意犯罪等新出现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因此,终身监禁是在死刑缓期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中间刑,但其应属于无期徒刑的特殊种类刑罚。
他分析说,因贪污贿赂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员,有可能面临终身监禁的刑罚,不再享有减刑和假释的机会,这无疑体现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趋势下,参考世界各国的做法,终身监禁是尽量不折损法律威慑力的替代性措施。按照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从依法本可判处死刑的巨贪开始尝试终身监禁,是积极而稳妥的选择,更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体现。终身监禁刑罚还利于更好地避免错判的发生以及给国家、被告人带来的损失。
黄京平同时提出,“终身监禁”不太可能成为巨贪标配。他认为,终身监禁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终身监禁具有严厉惩治腐败和严格控制死刑这两方面的政策功效,只是在极其个别的情况下才会适用。
法治化走向
终身监禁,丰富了惩治腐败行为的法律手段,让惩治更为精准和完备,给贪官带来强大的威慑力。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白恩培此次成为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来第一个被判处终身监禁的贪官,具有特殊的反腐意义。这说明,中国反腐败正走向法治化,运用法治力量对贪官进行审判,捍卫司法的正义。终身监禁的运用,弥补了直接死刑过重而无期徒刑过轻的问题,丰富了惩治腐败行为的手段,让惩治更为精准和完备,有利于编织起更为完整的反腐网络,给贪官带来强大的威慑力。
庄德水认为,一段时间里,一些贪官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再以身体不适和需要治病为由,借助减刑、假释等方式规避惩处。这种“潜规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反腐效力,影响了反腐的公信力,给社会公众造成了错觉,似乎以为罪大恶极的贪官都不会真正“入笼”。终身监禁的运用,消除了社会公众的疑虑,既是对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的强力承诺,也是对未来中国反腐走向的一种政治肯定,决不会停止反腐步伐。终身监禁司法严肃性,让贪官“牢底坐穿”,不给贪官留下规避惩处的操作空间。与此同时,要看到,终身监禁只是一种惩治手段,不能替代其他综合性的反腐措施,我们要看到这种手段运用的必要性,也要看到这种手段本身的局限性,认真研究之,合理运用之。
“在司法上,终身监禁的运用具有多重条件,适用于判处死缓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如果达不到死缓标准,犯罪影响也不重大,则不适用终身监禁。终身监禁的运用要综合考虑腐败案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从近几年审判可以看出,被判处死缓的贪官已越来越少,慎用死刑已成为一个常态。贪官被判处终身监禁决不会是个例,我们将会看到一些罪大恶极且影响恶劣的贪官受到终身监禁。”庄德水对记者说。
庄德水分析说,中国传统社会存在“杀贪官”的观念,不严惩贪官,不足体现民心民意。死刑政策的运用要体现政治智慧,减少死刑,代之处以终身监禁,完全符合国际司法趋势,体现中国反腐的国际化,不仅不会降低反腐力度,反而会彰显中国政府的反腐态度。更重要的是,反腐力度有多大,反腐态度有多坚决,不能简单地以多少贪官被判处死刑为标准,而应该从全局性角度加以衡量,看社会公众的反腐满意度、政治生态的革新程度等。
自由刑严惩
随着人们对自由的认识越来越深刻,追求自由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终身监禁这类自由刑会产生越来越大的震慑力
“毋庸置疑,白培恩、魏鹏远成为被判终身监禁的贪官,标志着我国对腐败犯罪的惩治力度和打击方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副主任杜治洲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
杜治洲表示,如果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终身监禁,从制度上堵住了贪官被判死缓之后以各种方式逃避惩罚的漏洞,那么对白培恩等人的判决则从事实上开启了这一过程。它预示着未来贪腐重罪将更多地受到自由刑的严厉惩处。在当前高压反腐态势和反腐法治化的双重背景下,“牢底坐穿”可能会成为巨贪的标配。
他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死缓与无期徒刑之间没有很大的差异,都可以减为有期徒刑,但是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可谓天壤之别,是“生”与“死”的不同。终身监禁的设立,弥补了死刑和有期徒刑之间的鸿沟。可以说,过去个别被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的贪官提前出狱的个案,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官员的贪欲:大胆捞吧,即便被抓了也就坐几年牢,或者弄个保外就医还可以轻松享受赃款赃物。终身监禁的实行断了贪官的这种念想。新刑法采用了“数额+情节”的立法模式,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贪官可以适用终身监禁。这将产生两个方面的震慑:一是贪官再不敢肆无忌惮大贪,在数量上会有所顾忌;二是贪官会慑于情节对判决结果的影响,在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等方面情节严重的腐败行为,会有所收敛。
杜治洲特别强调说,死刑的减少不会导致反腐力度的弱化。随着人们对自由的认识越来越深刻,追求和保护自由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终身监禁这类自由刑会产生越来越大的震慑力。死刑通常适用于一些抢劫、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腐败犯罪因不对人的生命产生直接的威胁,减少适用死刑也有其内在逻辑。更为重要的是,腐败问题不是单单依靠重刑就能解决的,从制度上减少腐败的机会才是治本之策。在预防腐败的功底打好以后,惩治腐败的关键是惩治腐败的广度。换句话说,腐败受到惩罚的概率是关键。中国香港的刑法中没有死刑,但贪腐得到惩治的概率很高,可以说是“伸手必被捉”,正是这造就了香港的高廉洁度美誉。
威慑力不减
终身监禁,能持续加大反腐败力度,标本兼治的反腐败策略下巨贪养成的空间不断被压缩。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廉政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金程分析认为,导致白恩培、魏鹏远领刑的主要事实主要集中在其涉案金额巨大。所以,今后如果再有动辄贪腐过亿元甚至数亿元的“巨贪”,很有可能再次出现“终身监禁,并且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方式判决。当然,涉案金额并非唯一量刑要素。
10月14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金道铭因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金道铭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法院认定金道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23亿余元,而白恩培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4亿余元,但涉案金额的差别并非决定两案判决结果不同的唯一因素。白恩培的司法判决中显示,除受贿罪以外,白恩培还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院综合考虑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但“主动交待、认罪悔罪”,最终判处其死缓并按“终身监禁”执行。两案对比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终身监禁”使用非常慎重,刑法修正案施行近一年后才出现首例判例。
刘金程告诉记者,近年来针对贪污贿赂罪直接判处死刑的案例正在减少,一方面是国家慎用死刑,特别是针对只导致经济损失,并未对社会造成更严重危害的犯罪分子慎用死刑;另一方面党和政府持续加大反腐败力度,标本兼治的反腐败策略下巨贪养成的空间不断被压缩。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实践运用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要求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针对一部分人对减少死刑可能弱化治腐力度的疑问,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宋伟向记者表示,减少死刑立即执行并不意味着弱化腐败犯罪的惩治力度。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刑,堵住了巨贪“越狱”之路。“终身监禁”入刑,相当于“特别死缓”,跟暴力性犯罪“限制减刑”性质相同,也能对贪腐分子形成强大震慑。从另一个角度看,部分被判处死缓的贪腐官员,虽然有可能“免死”,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但没有减刑、假释的机会,会终身服刑。
宋伟认为,十八大以来,腐败被发现的比例明显升高,因此起到了强有力的威慑作用。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终身监禁”这个重要法条被激活后,腐败分子“不收手、不收敛”的态势将得到有力遏制。(徐伯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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