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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4 22:58:5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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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对用电人安全用电的义务及其违约责任的规定。
  一、用电人的安全用电义务。
  (1)本条做出如是规定的原因。用电人应该按照双方当事人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用电时间、用电方式、用电容量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使用电力。《合同法》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电力的特殊性以及供用电合同的特殊性。普通买卖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后,该标的物的所有权由买受人取得,可以对其任意处分,出卖人无权干涉,国家也没有必要对该物的使用作出规定。电力的供应与使用则不同,电力的生产、供应和使用相互影响,并且同时完成,任何一个用户能否安全、合理地使用电力,都关系到电网的运行安全,关系到其他用户的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安全。一个用电人的违章、违约用电行为,可能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安全用电。
  (2)用电人违反安全用电义务的表现。首先,用电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行为。根据《电力供应与用条例》的规定,违章用电行为包括:(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2)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5)擅自迁移、更动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6)未经供电企业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其次,用电人违反安全用电义务的行为还可以表现为违反双方当事人在供用电合同中有关安全用电的约定的行为。
  (3)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用电人要求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或者变更用电的情况。按照《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用户申请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或者变更用电的,应当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
  二、用电人未能安全用电的法律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了用电人违反安全用电义务的违约金,无论用电人的违约行为是否给供电人带来损失,用电人都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用电人违反安全用电的规定或者约定,给供电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侵权责任,包括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
  用电人违章用电的法律责任,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也作出了规定。《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章用电的,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根据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姚得年、李长城编著《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讲座》和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编著)
  蔡崎峰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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