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8-25 14:20:3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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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是刑事法庭必须遵守的准则
    评《平潭基层法官看念斌案:疑罪从无不等于冤案》一文
     
    本文认为:无罪推定是刑事法庭必须遵守的准则。因此,《平潭基层法官看念斌案:疑罪从无不等于冤案》(原文附后)这篇文章的观点总体上是不能被认同的。
    一、作者确实用了一些正确的论断:“疑罪从无”和“冤案”本身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判定的无罪案件并不一定就是事实上的“冤案”。而事实真相如何,我们不得而知。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其制度设计的初衷是让无罪之人免受司法追诉之虞。上述的论点是正确的,也应该得到认同的。
    二、在正确的论点之外,就要提及该文的两个错误论断:一是“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出的无罪判决,和依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而作出的判决完全是两码事。”对此,只能说,因证据不足作出的无罪判决也必定是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若非此,莫非福建高院是枉法认定的被告人无罪不成?二是“但如果让有罪之人都能够利用证据规则脱罪,那么这一刑诉原则就更应该引起反思。”这属于犯了无限扩大的错误,最好的证据规则都可能为某些人逃脱罪责所用,但不可能被所有人用来逃脱罪责。但如果没有证据规则,或者不合理的证据规则,出现的问题则会更多,比如说根据血型作出的同一性认定,曾经必定坑了不少无辜的人。
    三、再提及一个值得怀疑的论断:“念斌案无罪判决的基础是证据不足、证据存疑,归根结底是因为公安机关在前期侦查过程中,侦查措施不到位,侦查技术不到位。”但根据相关报道,本案已经指向了刑讯逼供。“侦查措施不到位,侦查技术不到位”只不过是失误了,而刑讯逼供则是故意侦查违法行为了。两张案不是明显的例证么,只要嫌疑人被侦查机关认定为作案人之后,不管嫌疑人是否真的是作案人,只要不作出有罪供述,就没有好下场了。如果该文把念斌案武断地归结为“侦查措施不到位,侦查技术不到位”,那本文将念斌案归结为公安的刑讯逼供也未尝不可。
    四、给予上述分析,本文阐述以下几个观点:
    一是司法行为的合法性与规范性。法谚有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司法机关的取证行为要符合程序法的要求,比如不能刑讯逼供,不能违法取证,也不能伪造证据等等。这也是司法机关公信力的要求使然,司法机关不能以错误的行动去实现正义,这一点是十分必要的。即使在面对有罪之人都能够利用证据规则脱罪,司法机关也要坚守自身行为的正当性,唯有如此,公民才会有比较高的安全感。司法机关对事实的判定上也要保持必要的谨慎性,在以往,我国有个通病,一个刑事案件只要宣告破案了,就给人已经盖棺定论的感觉。搞得检察和法院只能跟着公安走,这种情况实际上还是有明显问题的。
    二是法院要回归中立的地位。至少,在刑事案件中,公检法联合打击犯罪的观念在深深扎根在很多人的脑中,该文的作者看起来也是如此。本文想说的是,请把打击犯罪的职责交给侦查和起诉机关吧!审判机关的任务只有一个,就是根据证据和证据规则依法作出判决。法院的徽章也天平,这也很形象地表明了,法院就应当是不偏不倚地作出裁判,而不管双方处于何种身份。
    三是法院的裁判是一种追求事实真相的确认行为。这种确定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发现事实,但有时候,证据的缺失会导致无法发现事实,而且是永远,这种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比如说念斌案的真凶,可能会永远没法找到。我们至少要有这样的心理准备:尽管警察已经十分尽力了,但就是没法找到真凶。我们要对此予以必要的容忍,而不能要求找不到真凶,就抓个有点嫌疑的来充数。
    四是在刑事审判中必须严格贯彻无罪推定。正如第三点所说,审判活动是一种确认行为,在刑事案件中,达不到确认标准的,那就是确认为无罪,这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这种确认行为,与该案的嫌疑人是否就是事实上的作案人无关。无罪推定并不一定比有罪推定纵容罪犯,这是因为,那些证据存疑的人被判定为罪犯,我们也判断不了那人到底是不是罪犯。而且,一旦冤枉了无辜者,但真正的罪犯估计就在一旁偷着乐了。无罪推定的价值还在于能够更好地防范无辜者被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有罪推定所不能实现的理想。
     
     
     
     
    附:
    平潭基层法官看念斌案:疑罪从无不等于冤案
    2014-08-24 程平 观察者
    *本文作者系念斌案发生地的一名基层法官,作者程平独家供稿观察者网
    如有转载需求请联系微信ID:guosijiaaa
     
    我想,同事们也许和我一样,昨天对他们来讲是内心极为艰难的一天。
    22日早上九点半,在家复习司法考试的同事把福建高院对念斌案的判决截图发给我,她说“感觉不爱了”、“崩溃”、“感觉遭到了亵渎”。
    念斌投毒案,这场持续了八年之久的复杂刑案总算有了司法定论。
    福建省高院的一纸判决,终于给持续八年的念斌案画上了句号。
    但凡和我一样,在平潭工作过的人对该案的判决都多少持保留态度。
    平潭,中国东海上的一座小岛,因为两岸政策等各方面原因,多年来经济落后,交通不便。2009年我开始在岛上工作,每次进出岛都要等坐轮渡。2010年底,平潭第一座与大陆相连的桥——海峡大桥才正式开通。
    由于自己从事司法工作,没多久我便知道了“念斌投毒案”和新浪微博用户@我是念斌的姐姐,也知道了该案在法院内外的“热度”。
    如今,在判决之外,念斌究竟有没有投毒,大概只有天知地知和凶手的良知知;而在微博上,则掀起了阵阵狂欢,似乎这是人权的胜利,正义的胜利。
    但恐怕绝大多数网民甚至媒体人都不知道什么叫“疑罪从无”。
    对于公共事件的评论,特别是法律领域的评论,一些媒体的用词还需要更加规范严谨才行。一些媒体人也需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把基本的法律逻辑和法律概念弄清楚。比如,“疑罪从无”和“冤案”本身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判定的无罪案件并不一定就是事实上的“冤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出的无罪判决,和依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而作出的判决完全是两码事。念斌案无罪判决的基础是证据不足、证据存疑,归根结底是因为公安机关在前期侦查过程中,侦查措施不到位,侦查技术不到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赵作海案、佘祥林案(“被害人”活着回来了)和念斌案有着本质的区别。
    但是,这样的无罪判决并不意味着该案就一定是冤案。“疑罪从无”只是法律上的无罪、证据上的无罪,而事实真相如何,我们不得而知。
     “疑罪从无”的判决并不意味着正义的胜利。因“疑罪从无”而作出的无罪判决,实现的只是程序上的正义,离实体正义还有一定的距离。至少真凶未到案伏法之前,被害人的创伤并未抚平,对丁云虾一家而言,正义还远未实现。如果哪一天找到真正的投毒者,并让他接受法律的审判,这才是正义的胜利。
    当然,法院最终判决念斌无罪释放,这充分彰显了福建高院对法律制度的坚守,对人权的保护。判决无疑是中国法制史关于疑罪从无理念贯彻中浓墨重彩的一笔,推动着法治的进步,这种勇气值得赞扬,这种进步令人高兴,但判决本身仍然有许多需要深刻反思的地方。
    念斌案判决的三个关键词是无罪、不负民事赔偿、国家赔偿。这其中暴露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缺陷。民事诉讼应当遵循“优势证据”原则,即谁的证据更有利谁胜诉。而在我国“先刑后民”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下,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也依赖于刑事部分的判决结果,即有赖于刑事判决证据规则的“排除合理怀疑”,无形中提高了民事赔偿诉讼的证据标准,使其更加严格。因此,随着无罪判决的产生,民事赔偿诉权也随之消失。
    跳出念斌案的讨论,回头我们再来看看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其制度设计的初衷是让无罪之人免受司法追诉之虞,不让普通公民陷入冗长繁琐的刑事诉讼,是一般刑事犯罪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较之于国家司法机器对无辜者的侵害,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结果。但如果让有罪之人都能够利用证据规则脱罪,那么这一刑诉原则就更应该引起反思。
    在国外,明知他犯了罪,但却又找不到证据证明而当庭释放的案件很多,律政剧中也很多,大家习以为常;但在中国人的观念中,这样的情形我们还是难以接受的。现在的情况是,不管念斌是真的蒙冤入狱还是得了警方证据不足的便宜,总之他现在被法律判无罪了。
    真相如何,我们的确无从判断,更不得而知。可能我们的法官都在僭越,做了本该由神明来论断的事。
    笔者最后想说的是,案件虽已判决,但追凶不应停止,对受害者一家的关怀也不应停止。你们知道念斌,却不知道俞攀俞悦,不知道丁云虾,因为她的声音太弱,没有媒体和律师站在被害人一边,很少人关注过这个可怜的母亲。
    这难道不是另一种不公和悲哀吗?希望社会上有能力的贤士能够帮帮丁云虾一家。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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