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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出台,规定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设露天采矿权。设置地下采矿权的必须符合铁路、公路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 《办法》规定,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已设置采矿权的露天矿山,300米以内的由当地政府限期关闭;可视范围在300米—1000米内的,要逐步有序退出,或在开采完批准的资源储量后由当地政府关闭;超过1000米可视范围内已设置采矿权的露天开采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可办理一次延续手续,不能扩大露天开采范围,延续期限不超过3年,延续期满关闭。 《办法》还规定,在矿产规划禁止勘查区内,除公益性地质工作外,不再新设探矿权,已有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要逐步有序退出。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等禁采区域内,原则上不再新设采矿权,已有开采活动要逐渐有序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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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出台,规定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设露天采矿权。设置地下采矿权的必须符合铁路、公路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
《办法》规定,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已设置采矿权的露天矿山,300米以内的由当地政府限期关闭;可视范围在300米—1000米内的,要逐步有序退出,或在开采完批准的资源储量后由当地政府关闭;超过1000米可视范围内已设置采矿权的露天开采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可办理一次延续手续,不能扩大露天开采范围,延续期限不超过3年,延续期满关闭。
《办法》还规定,在矿产规划禁止勘查区内,除公益性地质工作外,不再新设探矿权,已有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要逐步有序退出。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等禁采区域内,原则上不再新设采矿权,已有开采活动要逐渐有序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