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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7 20:58:2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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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条释义-第四编 执行2014年04月07日16:34中国人大网
     第二百四十八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执行判决、裁定的条件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种类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执行判决和裁定的前提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判决和裁定必须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才能执行,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是执行的前提条件,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不能执行。
     第二款是关于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种类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以下几种:
     1.上诉、抗诉期限届满而未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即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没有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说,对于一审判决、裁定,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述、抗诉,但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关于上诉、抗诉的期限,根据本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终审的判决、裁定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的案件所作的第二审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此外,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也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无论是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的判决都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核准后才能最终确定生效。死刑的判决一经核准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理解和执行本条的规定时应当注意:一审的判决、裁定在宣判后并不立即生效,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只有在超过法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后方才生效。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度,因此,二审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执行的依据。核准死刑、核准死缓的裁定也是最终的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执行的依据。
     第二百四十九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一审判决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后对被告人如何处理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是对执行的特殊规定。一般情况下,一审判决在宣判后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分的判决一经宣判,就要释放在押的被告人,无论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否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是否抗诉,都应当立即释放。理解和执行本条的规定时应当注意: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或者抗诉,二审判决发生变化的,可以重新对被告人依据终审判决执行刑罚。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死刑执行命令的签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或者执行死刑程序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对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或者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在交付执行前,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经高级人民法院转交原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执行死刑时,除依据死刑案件的判决外,还必须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的命令。
     第二款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或者执行死刑的程序的规定。本款共规定了三层意思:1.结合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缓刑期满后的执行方式有两种:一是在考验期满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二是因故意犯罪被执行死刑。2.在考验期内是否故意犯罪是决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缓刑期满后如何执行的法定条件。罪犯只要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即使有抗拒改造的行为甚至过失犯罪,都应当予以减刑。如果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应当执行死刑。这里所说的“故意犯罪”,依照刑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3.关于报请减刑、执行死刑的程序,根据本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的,考验期满,由所在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监狱侦查终结后根据本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并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由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由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交付执行。在理解和执行本条的规定时主要应当注意两点:1.本款规定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罪犯在判决判决生效日之前故意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而不是应当执行死刑。2.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应当立即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而无需待考验期满后再执行死刑。
     第二百五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死刑的执行期限、停止执行和恢复执行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对死刑交付执行、停止执行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在执行前,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审被告人,查明其身份,核实犯罪事实及证据;在临场执行时,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在死刑执行前,如果发现有本款规定的停止执行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向判处或者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本款对停止执行的情形共规定了三项:一是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应包括查明被告人罪重、罪轻或者无罪的情况,具体而言指的是:1.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4.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确认判决确实有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改判。二是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是指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或者尚未完全掌握的重大犯罪的嫌疑人、重大线索或者主要证据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是指除揭发重大犯罪事实以外的重大立功表现,包括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科技等各方面的重大立功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确认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属实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予以改判。三是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第二款是对恢复执行死刑和对罪犯正在怀孕的案件报请依法改判的规定。本款共规定了两层意思:一是关于恢复执行死刑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于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前款规定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原判决或者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恢复执行死刑。前款规定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确认原判决没有错误或者其错误已经纠正,并不影响判处死刑的和确认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不属实,仍应执行死刑的。二是对罪犯正在怀孕的案件报请依法改判的规定,对于执行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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