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30:1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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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3日从第十七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获悉,福建省把涉台立法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重点。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锦贵介绍,迄今为止福建省共制定了专门的涉台地方性法规11部,已废止2部,目前有效的9部。福建省及福州市、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的200多部地方性法规中含有64个涉台条款,目前仍有效的有48个。据了解,福建省涉台立法的内容涵盖了经济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比如保护台湾同胞政治、人身、财产和经营自主权等各项权益;鼓励台湾同胞来闽投资,促进闽台经贸合作;方便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涉台文物保护等。
  据介绍,福建省的涉台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80年出台的《福建省县、社两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首次出现涉台条款。“细则中有关台胞可以参加直接选举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对台湾同胞在大陆政治权益的保障,是全国地方立法的首创。”袁锦贵说。
  1990年通过的《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是当时大陆地区最早的涉台专项法规;1994年9月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是全国第一部涉台配套性地方法规;《福建省接受台湾同胞捐赠管理办法》、《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和《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也是福建省特有的地方性法规。
  袁锦贵指出,福建省涉台立法将进一步突出对台特色,凝聚两岸的共识,集中两岸的智慧,汇集两岸的力量,更加广泛地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加强与台湾地区有关县市议会的交流,共享立法资源,探索开展两岸立法合作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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